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7/12 18:50:52 关注:376 评论: 我要投稿
|
|
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明电〔202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202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实现了“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有效防范了疫情传播风险。最新研究结果显示,常温条件下新冠病毒在大部分物品表面存活时间短,1天内全部失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战略成果,在确保进口物品安全的同时,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现将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综合研判、分级分类。根据进口非冷链物品的来源国家(地区)疫情、物品类别和特征、运输方式和时长、装卸方式等,综合研判物品被污染的风险,分级分类采取预防性消毒或放行措施。进口冷链食品按照现行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执行。
(二)科学精准、动态调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病毒变异情况,在“物传人”系统研究的科学结论基础上,因时因势不断优化、动态调整,科学精准采取进口非冷链物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措施。
(三)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部门协作,严格落实国家统一的疫情防控政策,加强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管理,压实“四方责任”,不得层层加码。
二、对进口非冷链物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进口非冷链物品指运输温度在10℃以上的进口物品。
(一)进口非冷链物品被污染风险分级标准。
1. 进口非冷链物品被污染风险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2个风险等级。
2. 进口非冷链物品被污染风险等级判定原则。
(1)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判定为低风险。
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非冷链物品;所有大宗散装货物,包括煤炭、矿石、化工原料、粮食、饲料、牧草、原木等进口非冷链物品;装载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自离开启运口岸起超过24小时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装卸时不与装卸人员接触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2)不属于以上任一情形的,或无法判定风险等级的进口非冷链物品,按照“从严”原则,判定为高风险。
(3)根据以上情形,判定为低风险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运载该物品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员中发现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研判风险等级。
(4)特殊用途的进口非冷链物品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研判风险等级。
(二)进口非冷链物品分级分类实施防控措施。
1.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判定为高风险的进口非冷链物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规定的分工和流程实施预防性消毒。各地不再对进口非冷链物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2.不适宜预防性消毒的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危险化学品、活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水果、蔬菜、精密仪器等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物品,不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视情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置。
3.低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判定为低风险的进口非冷链物品,不再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
三、不准自行出台进口非冷链物品加严管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机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抓紧调整进口非冷链物品静置存放规定,不得层层加码。
四、进口非冷链物品消毒方法
进口非冷链物品消毒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实施,重点对装运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
五、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
海关持续加强源头管控,对不配合接受检查或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必要时采取撤销注册、暂停进口、限期整改等措施。抽样检测作为监测源头防范污染效果的重要手段,由海关在口岸环节组织实施,检测结果作为调整源头管控措施的依据。对检出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对相关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采取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
联系人: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 滕文赫
电 话:65195279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7月8日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