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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3/12 7:54:22 关注:156 评论: 我要投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牧饲药发〔2024〕5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中心:

为强化饲料监管,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监管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维护春季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生产安全的通知》(农办牧〔2024〕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农办牧〔2024〕8号)等要求,现制定印发《2024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附件),请各市积极配合,并结合当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业发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经费预算等实际情况,细化制定本地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

联系人:饲料兽药处 赵洪山 0531-51788880

附件:2024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2024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附件

2024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等监管法规制度要求,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分析评估各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运用量化分级监管、信息化监管、监督抽查、监测预警、检打联动等手段,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强化落实饲料产品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管“三查”工作机制,即关键节点定期检查、不定期日常巡查、问题线索突击核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我省饲料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监测计划,结合省级经费预算,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发现隐患、提升质量”的工作原则,拟定2024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监测计划,共计910批次。其中:410批次由德州、临沂、泰安、日照等4个市承担并自主执行抽样、检测工作;450批次由淄博、泰安、济宁、日照、临沂、滨州、菏泽等7市承担抽样任务,由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承担检验任务;50批次用于协助基层案件查处、省级应急抽检检测、跟踪抽检上年度不合格饲料产品,由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复核检测。

对饲料生产企业抽检,原则上按照8个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总数量1117家60%比例抽检,每个企业抽检1-2批次样品;另外,4个市各随机抽检5批次经营、自配料样品。所抽样品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原料、混合饲料原料、发酵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自配料、宠物饲料等。

序号

市名

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家)

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检测计划(共500批)

市级自行抽样监测(共410批)

生产环节

经营环节

使用

环节

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1

淄博

49

20

5

5

0

2

济宁

98

60

5

5

0

3

泰安

124

60

5

5

40

4

日照

74

40

5

5

20

5

临沂

344

70



150

6

德州

158




200

7

滨州

155

80

5

5

0

8

菏泽

115

60

5

5

0

9

其他市跟踪复核


50




合计


1117

440

30

30

410

1.抽样地点和注意事项

猪禽兔驴水产及其他动物配合饲料、猪禽水产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主要在生产环节抽样,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宠物配合饲料在生产、经营环节抽样,注意抽样后样品保存条件应与标签上标注一致;自配料在畜禽养殖环节抽样,应标注清楚对应的畜禽及生理阶段、生产批次数量;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可以在生产、经营和使用(包括养殖)环节随机抽样,注意样品保存条件,确保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

2.抽样

抽样工作由省局饲料兽药处统一组织,各市协助抽样送样。严格遵守抽样程序,抽样单填写清晰、规范、准确。抽样人员应认真核对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填好的抽样单应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被抽样单位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按手印。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还要索取产品企业标准和标签各一份。

3.检测项目

(1)猪兔驴及其他动物配合饲料、猪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自配料:粗蛋白、铅、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土霉素、莫能菌素、二氢吡啶;

(2)禽配合浓缩饲料:、粗蛋白、铅、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金霉素、二硝托胺;

(3)水产配合浓缩饲料:粗蛋白、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土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二氢吡啶;

(4)宠物配合饲料:粗蛋白、粗脂肪、铅、砷;

(5)复合预混合饲料:铜、锌、维生素 A、维生素 E、铅、砷;

(6)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铜、锌、铅、砷;

(7)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 A、维生素 E、维生素B1、维生素B2;

(8)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粗蛋白、沙门氏菌、铅、砷、三聚氰胺;

(9)植物源性和微生物发酵类单一饲料和混合饲料原料:粗蛋白、铅、砷、三聚氰胺;

(10)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铅、砷、二氢吡啶、主成分(产品标准方法 适用时)。

4.检测方法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13079-2022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

GB/T 13082-2021  饲料中镉的测定;

GB/T 13091-2018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NY/T 3318-2018 饲料中钙、钠、磷、镁、钾、铁、锌、铜、锰、钴和钼的测定 原子发射光谱法;

GB/T 14700-2018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T 14701-2019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

GB/T 17817-2010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2-2008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3号公告-5-2006 饲料中二硝托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486号公告-8-2010 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349号公告-6-2015 饲料中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和喹噁啉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725-2003 饲料中莫能菌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1372-2007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NYT 3141-2017   饲料中2,6-二甲基-3,5-二乙酯基-1,4-二氢吡啶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5.结果判定

卫生指标。饲料和饲料原料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判定。

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效合同、饲料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指标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等判定。

判定原则: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1)饲料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2)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3)兽药的判定。超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4)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三聚氰胺的判定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

6.检验结果的发送和复检

省饲料兽药质检中心自样品交接后,及时完成检测, 出具2份检验报告送省局饲料兽药处,10月30日前完成全年分析总结报告。

对检测不合格的参数以结果通知单的形式发送给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局饲药处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

(二)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

为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查找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2024年对重点饲料原料和混合型添加剂产品开展风险预警监测。抽样和检测工作由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承担。监测的品种: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天然植物(粗提物)饲料原料。

监测的数量:100批,其中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70批,植物粗提物产品30批。每个样品抽取1份,每份300g。

风险预警样品来源包括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平台采集或购买的样品,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采集的样品,群众举报的可疑饲料样品。重点关注:样品标签或包装上标有防病、治病功能或原料组成中有药食同源的植物饲料原料或主成分含量较低,作用明显低于载体功能等信息。

监测项目:非法添加物筛查。利用Waters药物筛查试剂包进行筛查,疑似含有药物样品再用LC-MS-MS等手段定性和定量。

结果判定: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为不合格。

时间计划:2024年7月30日前完成采样,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总结报告。

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向省局饲料兽药处报告,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发布。省局组织专家及时分析研判风险因子来源、风险等级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锁定问题线索。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生产安全检查)

根据饲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主要从量化分级B、C级的企业中抽查。省级按照5%的比例抽查,随机抽查115家以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并对涉粉作业人员30人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市级抽查比例不少于20%,对辖区涉粉作业人员10人以上的企业全覆盖检查;县级100%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以及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的C级企业检查2次以上。

1.检查内容

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安全、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

2.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成员由熟悉饲料许可管理、生产工艺、检验化验等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家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被检查组判定为质量安全“高风险”的受检企业,纳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重点检查整改对象。

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依顺序对受检企业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制度文件、生产检验销售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或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参见农办牧〔2022〕6号附件5),打印后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发现受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三是判定风险等级。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对受检企业进行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判定,给出“高风险”(C级)、“中风险”(B级)、“低风险”或“未发现明确风险”(A级)的总体结论,随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属地饲料管理部门。

“高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现场存放或者使用违禁物质,或者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均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需要立案查处。“中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较多问题,有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需要限期5天以上监督整改的。“低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个别问题,有较轻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能够在3-5日内自行整改的。

四是监管检查结果应用。各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果、整改落实、立案查处等情况予以公开,并汇总报省局饲料兽药处。

(四)饲料企业飞行检查和现场审核跟踪核查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核工作任务,以及重大问题案件线索,省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成立飞行检查组,对相关企业现场进行突击飞行检查,核查现场审核组工作情况、企业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问题线索,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约谈、查处等措施。

每个月组织1-2次,每次核查3-5家企业,生产许可现场审核组跟踪核查比例约5%。

1.召开部署会议。局处领导进行工作部署,部署执法检查具体任务方案、要求。

2.执法检查。按照“四不两直”规定,事前不通知市和具体地点,在高速路口或者企业门口通知属地管理部门派员协助,直接赴企业进行检查执法,核查内容:企业现场审核打分情况、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情况,整改材料落实情况;填写企业飞行检查记录表和审核组核查记录表。

3.总结交流。核查组向企业负责人和属地市县饲料管理部门反馈核查结果,确认发现的问题,对企业或者属地市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建议。

(五)饲料标签专项整治检查(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

1.整治检查对象和重点要求

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和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户)采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产品。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小包装预混料产品、宠物食品和营养补充剂、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以及标称特色保健功能的饲料产品、饲料原料、发酵饲料、自配料、混合原料等。

2.整治时间阶段:

一是普法宣传:3-4月份,各市组织开展饲料法规、标签鉴别、专项整治等知识宣传培训、普法教育活动,培训传达到饲料生产企业质量(技术)、销售负责人,以及饲料兽药经营单位(企业、个人)、骨干畜禽养殖场采购人员。

二是自查整改:4-5月份,相关单位对照法律法规、《饲料标签》国家标准和《饲料标签重点检查内容》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活动。饲料生产企业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饲料经营、使用单位组织开展经销、采购产品鉴别自查,对标签不规范产品退换货。县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督导抽查、提供技术支持。

序号

饲料标签重点检查内容

1

标签标示内容是否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2

标签是否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含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情形除外)

3

产品名称是否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否规范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5

使用说明是否清晰、准确

三是整治检查:5-6月份,市、县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抽查,以点带面,对企业的标签自查整改情况与日常监管检查、分级评定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发现标签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次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措施;对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消极整改的企业,予以处罚、通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防止屡查屡犯。

四是考核总结:6-7月份,省局组织交互检查、飞行检查行动,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各地整治检查情况及成效进行绩效考评。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执法检查、检验检测、监督抽样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三)强化审管联动、检打联动。饲料行政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突出上下互动。省局在检查、监测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将及时向各市通报,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迅速核查处理。各地发现可疑质量安全风险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省局将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执法检查、检测分析等工作。

(五)及时报送总结。各市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于2024年11月中旬前报送本年度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包括饲料企业查处、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以及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其中,各市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包括各类型产品合格率、不同检测指标合格情况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经营环节发现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问题成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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