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关于修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法律责任过重的法律条文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7/9 14:04:21 关注:49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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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057号建议的答复
白玉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法律责任过重的法律条文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完善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贯彻落实“过罚相当”的原则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我们高度赞同。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2025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
二、优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市场监管总局始终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2025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确定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部分情形,其中涵盖“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一违法类型,通过给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经营者一定容错空间,确保过罚相当,有效助推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促进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一是持续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清理和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规范涉企检查执法行为,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三是统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法律实施和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规则、弥补监管漏洞。
衷心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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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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