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曝 光 台畜产曝光台 → 文章内容

北京:鸡腿、凤爪包装标识违法 世纪联华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12/1 11:21:10 关注:483 评论: 我要投稿

  消费者逯先生在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买了两次食品,均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违法,遂将超市分两个案件告上法院。
  日前,大兴法院对两个案件均判世纪联华清城超市违法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定,判决分别赔偿消费者逯先生十倍购物款。
  2014年3月30日,逯先生从世纪联华超市花118.8元买了“施尔德鲜卤小鸡腿”,其在标签上特别强调“鸡肉中富含磷、铁,铜、锌、维生素等,脂肪含量较低,还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一亚油酸和亚麻酸,鸡爪和鸡翅中含有丰富的钙质及骨胶原蛋白”,却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逯先生从世纪联华超市买了价格51元的“风吹香野山椒味凤爪”。其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项下添加有“脱氢醋酸”,属于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逯先生查询相关法律得知,世纪联华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法规、标准。
  2014年4月8日,逯先生就两次买到的产品向大兴区食药局投诉、举报,请求赔偿和查处。该局于同年7月15日对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做出了行政处罚。
  之后,逯先生将世纪联华清城超市告上大兴法院,请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最高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规定》等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并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
  对于两个案件,北京世纪联华超市答辩称,涉案商品因标签问题被逯先生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已做出相关处罚,世纪联华超市也有后续处理。逯先生诉求涉案商品,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同意协助办理退货。
  涉案商品均属于标签问题,依当时的《食品法》规定而受到处罚,而新《食品法》中的规定已改为可做责令改正,不会产生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而原告逯先生诉求十倍赔偿,被告世纪联华超市认为与违规事实不符。对于其他费用诉求,也应予以驳回。
  大兴法院认为,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应当向原告逯先生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销售的“施尔德鲜卤小鸡腿”在包装上标示内容,应当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但涉案商品未进行标注,违反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世纪联华超市出售的“风吹香野山椒味凤爪”的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项下添加“脱氢醋酸钠”,但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不符合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即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大兴法院就“施尔德鲜卤小鸡腿”案,判决逯先生退货,被告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逯先生货款,并十倍赔偿逯先生1188元。
  就“风吹香野山椒味凤爪”案,法院判决原告逯先生退货,被告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逯先生货款,并十倍赔偿原告逯先生510元。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文章作者:毛占宇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波兰出口鸡腿中检出沙门氏菌(9月25日)2023/9/26 12:27:38
长丰一黑作坊里加工鸡腿!画面令人作呕,鸡腿被送往炸鸡店2023/4/18 7:31:16
波兰出口鸡腿中检出沙门氏菌2023/4/13 9:45:18
中国台湾:一批次来自美国的进口冷冻鸡腿不合格2022/9/6 19:14:43
一种调理去骨鸡腿排的加工技术2022/5/7 9:21:09
致癌!冷冻鸡腿中竟检出禁用兽药 商贩遭严惩2021/9/18 16:09:22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