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严打“地沟油”“僵尸肉”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5/9 12:24:20 关注:536 评论: 我要投稿
|
|
热剧《人民的名义》中检察官们与贪官斗智斗勇的情节让不少人印象深刻,不过现实中检察官们管的可不止贪腐。5月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云南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沈曙昆说,为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全省检察机关将针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等重点领域切实加强检察监督,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环境,促进健康云南建设顺利进行。
《意见》共分五部分17条,明确了全省检察机关具体职能部门在服务健康云南建设工作的职能定位、职责作用、打击重点、监督措施等内容。
重点打击对象
1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重点打击“地沟油”“僵尸肉”
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打击制售含有严重超标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近年来云南省多发易发的“地沟油”“病死猪、牛、羊”“瘦肉精”“僵尸肉”等。
2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从严惩处疫苗血液制品制售假药劣药
重点打击、从严惩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属于疫苗、血液制品、急救药品、注射剂药品,以及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制售假药劣药。重点打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恶劣情节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3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
责令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
依法从严打击违法排污、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活动。对破坏环境资源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追究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领域案件,将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责令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进行生态补偿,通过刑罚的威慑功能,起到特殊的预防作用。
数读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
打击食药品安全犯罪
移送或立案侦查
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0件38人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18件21人
边境走私
受理相关犯罪:90件147人
逮捕:84件111人
涉及走私冻品:2600余吨
大米玉米白糖等:2200余吨
职务犯罪
查贪污贿赂犯罪案:12件15人
查办渎职犯罪:13件15人
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批捕:849件1198人
起诉:3004件4215人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218件254人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30件510人
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16件16人
已立案:14件14人
(移送职务犯罪案件数居全国第一)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件46人
查办渎职犯罪:121件138人
打击涉医犯罪
批捕:59件77人
起诉:73件96人
生效判决:70件93人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件46人
查办渎职犯罪:18件21人
案例1
收购死因不明牛肉卖到昆明
为牟利, 2015年2月,邱某租下了张某(另案处理)位于嵩明县小街清水塘村的一间房屋,伙同陈某、杨某、马某等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在小街镇、嵩阳街道等地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牛。
邱某等人将这些牛肉加工后,拉到昆明市西山区安康路一农贸市场卖给马某宽、马某芬两人批发、零售。
2015年8月4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农贸市场大门口抓获邱某,从其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牛头2个计23公斤。同时,从其租住房屋内查获冰冻牛肉1197公斤。经鉴定,被查获的牛产品1220公斤为检疫不合格产品。
2016年2月26日,嵩明县检察院以邱某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嵩明县法院判决邱某等5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1年零6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服务行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回应公众关切、打击食品生产领域犯罪活动的坚强决心和严肃态度,也警示和教育了广大食品行业从业者,标明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心理红线。
|
|
文章来源:云南网 作者:林舒佳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