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调运车辆监管 严防非洲猪瘟蔓延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答记者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1/7 15:22:59 关注:314 评论: 我要投稿
|
|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就非洲猪瘟应急期间的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提出要求。就公告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问:出台生猪运输车辆监管的措施,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疫情在14个省份发生,已传入我国南方腹地生猪养殖大省。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内蒙古、河南的非洲猪瘟疫情均是跨省调运生猪引发的,而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个别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强化车辆的监管是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应对这些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疫情继续发展蔓延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已对活畜禽承运车辆备案作出了明确部署,我部《公告》就是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问:为什么提出生猪运输车辆条件?
答:生猪等活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个体间交叉感染、群体间以车辆为媒介感染等风险,其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也可能将动物疫病传入途经地。满足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猪运输车辆,能够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在运输途中传播扩散。因此,《公告》中明确规定了车辆应满足的条件,进一步规范运输车辆及调运行为,有利于推进解决“活猪到处运,病毒跟着跑”的问题。
问: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如何进行备案?
答:运输生猪车辆的备案申请主体是承运人,承运人首先应当确保生猪运输车辆符合《公告》列明的条件要求。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向承运人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要现场核实相关信息,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公告》列明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备案表。备案过程中要准确记录备案车辆的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按要求详细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问:为什么要对生猪运输活动提出要求?
答:《公告》对生猪运输活动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出于防范和追溯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实际需要。要求承运人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消毒、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并保存相关信息是防范和追溯非洲猪瘟继续经调运扩散蔓延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要求承运人对车辆清洗消毒,可以有效清除车辆携带的病原体,阻断病原体以车辆为媒介传播扩散,从而保护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另一方面,是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我国国土幅员辽阔,气候差异较大,容易造成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应激反应,甚至死亡,存在引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可能。因此,《公告》对生猪运输过程中的饲喂饮水、装载量和装载密度、温度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降低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应激反应的风险,也体现了《良好农业规范》(GB/T 20014.11-2005)对运输过程的具体要求。
问:《公告》发布后将如何加强监管?
答:一方面,《公告》中明确提出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要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另一方面,我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机制,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等行为,真正形成监督执法的强大合力,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严厉惩处和有效震慑。
|
|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