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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牛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4/12 14:41:27 关注:716 评论: 我要投稿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2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5号)。涉及我省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春香供货的精分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榆树市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来自李春香(供货商)的精分牛肉,磺胺类(总量)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9日对李春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榆市监行处字(2019)2061号。
  二、吉林省榆树市万客隆超市销售的精分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榆树市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来自李春香(供货商)的精分牛肉,磺胺类(总量)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9日对榆树市万客隆超市立案调查。经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4条第一款第一项,126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榆市监行处字(2019)2060号。企业已经整改完毕。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4月10日

文章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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