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988635的网友留言投诉:想发展一下规模化养殖,目前农村的土地大部分都划为基本农田了,但是所谓的基本农田全都是荒废了很多年的荒坡、荒地,在往上上走就是林地了,根本就没有让农民可以利用起来得得土地了。荒坡荒地划为基本农田,也种不了地,也发展不了养殖业,这是不是才是对土地的最大浪费,以前的一些荒坡,划为林地,荒地荒坡划为基本农田。农村很多地方根本就没地方让农民发展养殖业,看着土地放在那里,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干就是一直在长草,谈什么能充分得利用土地?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实地看一下。试问荒废很多年的荒坡荒地放在那里为什么不能让农民利用起来发展养殖业?为国为家添砖添瓦。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回复:您好,很高兴收到您的咨询建议。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关于规模化养殖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关于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具体流程是由经营者与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用地协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生猪养殖,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如果您发展生猪养殖,建议您在办理规模化养殖之前先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确认一下是否是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资办〔2019〕163号)规定: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手续。项目永久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由县级受理、市级审核、省级审批。市级审批现由市审批局负责,因各县市区机构改革情况不同,涉及林业方面的事宜请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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