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死猪肉!福建仙游这个团伙被判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3/16 18:32:29 关注:469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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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当天上午
仙游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一起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经过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陈某瑞(刑拘在逃)等人合伙,在枫亭镇无证开设一生猪养殖场,经营生猪销售生意,雇佣被告人肖某红负责生猪养殖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该团伙从外省、市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以每头生猪3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向市内多个正规养殖场购买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其中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猪肉等共18头,以人民币2.41万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姚某瑞、姚某(均另案处理)、范某兰等人,姚某瑞、姚某屠宰后又销售给莆田市区居民。
案发后,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和退出违法所得。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姚某雄、陈某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大量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被告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共同承当销售价格十倍赔偿金即24.1万元并赔礼道歉。故由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仙游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全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公益赔偿金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姚某雄、陈某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均执行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肖某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共同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4.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予以上缴国库。
·End·
作者:今报记者 唐伟 通讯员 陈益鹏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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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今报记者 唐伟 通讯员 陈益鹏 方芳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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