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7/6 21:51:40 关注:314 评论: 我要投稿
|
|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6日电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到,试点工作自2021至2023年,试点期3年。
《通知》指出,针对当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难度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率还不够高、两者尚未有效衔接等问题,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形成“政府监管、财政支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在试点区率先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生猪养殖保险全覆盖和全程信息化管理,逐步带动全国建立高效衔接、相互促进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生猪养殖风险保障水平,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自2021至2023年,试点期3年。以生猪主产省为重点,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遴选部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养殖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生猪调出大县开展试点。试点县集中处理体系需覆盖大县全域,具备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养殖保险信息化联动管理的基础。
《通知》明确,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开展全覆盖式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县所在省份确定本省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将从活仔起各阶段生猪全部纳入保险和保费补助范围,推动将全部生猪养殖场户纳入保险范围。坚持保障产业发展根本目的,统筹考虑保险经营规律,明确投保条件,准确界定保险责任范围。建立生猪养殖保险转让的便捷办理通道,避免出现销售仔猪、二次育肥猪等重复投保现象。
二是开展全覆盖式无害化处理。试点县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定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具体要求,确保集中处理覆盖全域。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对规模养殖场,督促其记录每日生猪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和方式等情况,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病死猪全部收集处理。提升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站点规范化水平,加强收集、转运、处理等各环节台账管理。
三是开展信息化联动管理。试点县在省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统一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报告、登记、查勘、死因认定等配套制度,全面衔接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依照“先处理后理赔”原则,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已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予进行保险理赔。试点县使用全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全流程信息化办理,加强与农险信息数据平台的联动合作,逐步探索行业统计数据、产地检疫数据、保险基本数据、出险理赔数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互联互通。
四是开展政策打包支持。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积极引导地方扩大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率。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积极支持试点县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提档升级。试点县及所在省份、地市按规定统筹畜牧兽医、财政支农、政策保险等领域政策资金,支持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县做好生猪养殖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养殖保险推进情况,可统筹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用于县级财政保费补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支出。
此外,《通知》还就组织申报、备案审查及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有关要求。(中新经纬APP)
|
|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