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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拳出击网络不正当竞争 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将被处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8/24 10:11:03 关注:21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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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场景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一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加持”转移到线上,同时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对网络虚假宣传、虚假交易、恶意不兼容、数据爬取、数据“杀熟”等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规制。
  不得虚假宣传、刷单炒信
  当前,电商领域存在虚假宣传、刷单等情况。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绍史提到,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诱骗消费者,甚至通过少数网红“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互联网虚假宣传案件已占全部虚假宣传案件的一半以上。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由传统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利用网络等新型渠道延伸,有的朋友圈、网店成为假货网络购销的新渠道。此前,知名网红辛巴在网络平台上直播带货燕窝,被爆出实际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产品造假等情况,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此已介入调查。
  对此,在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方面,本次《意见稿》明确要求直播带货、平台推荐等行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意见稿》要求,经营者不得采取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具体包括: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包括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网络领域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并不少见。一位经营网店并曾通过“刷单”来提高信誉的从业者毛先生透露,刷单在电商平台被严格禁止,但部分网店店主在开店初期,为了迅速提高店铺知名度,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同时为了规避被查风险,整个刷单的流程都要模拟正常购物的流程,而且也会控制刷单的频率,“100单的交易中刷5单左右”。
  萧女士是某电商平台上的超级会员,她透露,“隔三岔五就会有曾经在其店铺购物过的商家私信我:要不要参加刷单、好评领红包(佣金)活动,佣金6—8元不等。一旦参加,10天后商家还会主动找上门。”
  谈及刷单流程,萧女士介绍分为两种,较繁琐但佣金高和较简单但佣金少(分批)。其中,较繁琐的刷单操作方式为:针对商家要求下单的店铺商品(宝贝),她需要先在电商平台首页输入该宝贝的关键词进行检索,然后按照商家“不直接点开宝贝,要货比三家”的要求,分别用两分钟时间浏览搜索到的宝贝旁边的两个及以上商品,最后用3分钟的时间浏览宝贝并下单。她需要先行垫付货款,随后把带有下单记录的截图发给商家,便可一次性获得8元佣金(商品款一并返还)。
  较简单的刷单操作方式为:直接去商家店铺检索指定商品(宝贝),然后浏览宝贝页面两分钟左右即可下单。下单后,需要点击宝贝页面上的“推荐”,有时还会应商家要求对宝贝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全部操作完毕后即可获得4元佣金(商品款一并返还)。5天左右收到货(空箱)后,商家会主动提供好评语及宝贝图,萧女士只需按要求五星好评后即可再获得两元佣金,足以可见五星好评背后暗藏诸多猫腻。
  “我有正当理由进行售后维权,商家却让我先给商品好评,然后再给我退款。”大三学生吕某此前在某线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箱玉米,到货后玉米有明显的发霉痕迹,找商家理论却遇到商家的无理要求,着实懊恼,“就应该有相关规定对这类商家进行约束和处罚”。
  对此,徐绍史指出,有些商家为增加交易量、吸引消费者关注,通过故意刷单虚增交易量以获得消费者关注,有的电商平台出于同样目的对商家刷单炒信行为态度暧昧,个别平台甚至提供某些便利,导致不搞刷单炒信的电商平台和商家难以吸引消费者而陷入经营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对相关第三方监管处罚缺失,造成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
  针对虚构数据、恶意刷单等情况,《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采取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具体包括: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严禁恶意不兼容、“二选一”“杀熟”
  《意见稿》专门列出第三章、第四章两个章节,对技术手段的使用做出详细规范。
  例如,《意见稿》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意见稿》第1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平台经济发展至今,已经形成几大巨头体系,而出于竞争,它们之间并没有完全开放,一定程度采取生态“隔离”,比如抖音视频并不能直接分享到微信、美团外卖在支付选项上会折叠支付宝等等。
  在8月初阿里巴巴业绩电话会上,针对不同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问题,阿里巴巴董事长张勇表态称 “互联网就应该互联,开放也是数字生态共建基础。相信平台之间的大循环带来社会价值。”
  7月中旬,多家媒体报道称,阿里巴巴和腾讯正在考虑逐步对彼此开放服务。张勇表示,对于商家、中小企业来说,解除外链屏蔽能降低流量费用经营便利;对消费者来说,支付工具多样化可以提升便利度。
  此外,屡禁不止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意见稿》也做了相应规范。《意见稿》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意见稿》第2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考虑到互联网平台经济新技术新现象层出不穷,《意见稿》也提出,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对此表示,此举推动了行业专家与法律专家的互动合作,对互联网行业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张明补充说:“《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经济领域规制不足的薄弱之处,增强了后者的可适用性;其次,《意见稿》明确了诸多互联网领域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的考量因素。”
  事实上,早在2018年修订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根据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专门增加了针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利用网络,尤其是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规制路径。但是该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部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清晰。《意见稿》重点对一些概念进行明确,对一些条款的适用予以细化,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引和预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意见稿》对网络不正当竞争中很多细节进行了限定,这其实是对过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终结。而在实际实施层面,也能很好地指导执法部门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有效甄别。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表示,《意见稿》呼应了现实需求,同时,对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一个界定以及相关的处罚,起到了引领和“指挥棒”的作用。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企业平台来说,要引以为戒,尽快做出整改;对于长期依赖于“灰色地带”,形成了所谓的“利益”产业链行为的企业平台,要迅速转型,迅速切割。
  王鹏说:“未来,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更加规范的处罚标准和规则,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此外,还可以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号召大家共同守护网络文明。”
  (韩松妍  综合整理)
  《中国食品报》(2021年08月23日03版)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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