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销售病死猪和牛 锒铛入狱没商量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1/10 18:30:35 关注:345 评论: 我要投稿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乎每一个人,可偏偏有人为不法利益所惑,挑战大众的底线。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死因不明的猪牛案件,四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了从业禁止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8日10时许,在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某村,被告人包某将自己饲养的死因不明的一头牛犊以人民币146元的价格出售给齐某。下午14时许,在公主岭市毛城子镇某村,被告人韩某发现自己饲养的一头猪濒临死亡,遂打电话给刘某。被告人刘某拒收此猪,后帮着韩某联系齐某。被告人齐某让刘某将猪捎到毛城子镇街里,两人见面交接该猪后,齐某将300元猪款通过刘某转给了韩某。齐某收购死因不明的猪和牛,欲将加工后的猪肉、牛肉出售,在运输该猪至玻璃城子镇自己家中加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在车上扣押其以146元收购的牛犊一头。四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未经检疫仍收购、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刘某、包某、韩某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未经检疫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齐某收购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尚未流入市场,故酌情对齐某从轻考虑。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齐某、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包某、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齐某、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期限为三年;禁止被告人包某、韩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
文章来源:公主岭市法院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