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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审查一起私自屠宰贩生猪案件,嫌疑人被判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2/10 16:10:53 关注:494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莒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自2020年5月起,赵某某私设生猪屠宰场,雇佣多人屠宰生猪,并将私自屠宰的生猪肉等制品对外批发销售。2020年9月,有关部门对赵某某私设的生猪屠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已被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3头和活猪3头,并在现场提取到赵某某用于销售生猪肉所用的伪造检验合格印章一枚。经查,赵某某非法销售生猪金额达17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
  莒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对赵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0日,莒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禁止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虽然农村地区允许个人自宰自食,但若要长期、大量宰杀生猪进行销售,必须严格遵守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获得生猪屠宰经营资格而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未经正规合法渠道的屠宰生猪,即俗称的“私宰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其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为了自身健康,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莒县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莒县人民检察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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