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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1/12 14:47:47 关注:223 评论: 我要投稿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月10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到会董事8名,其中董事赵亮先生、以及独立董事周伟良、金浪、徐向纮先生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关联董事朱俭勇、朱俭军、朱根喜、朱凯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披露。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月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月10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其中陈科文先生采用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志霞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义乌华昇牧业有限公司和正康(义乌)猪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合理、互利、公允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降低生产用电成本及业务发展需要,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义乌华昇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昇牧业”)和正康(义乌)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康猪业”)拟分别与公司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新能源”)签订《综合智慧能源项目能源合同协议书》,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免费提供建筑物屋顶给国华新能源建设及运营光伏发电项目使用,项目所发电能在运营期限内以当地电网同时段电价的九二折价格优先出售给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使用,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经预计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本次合作的生猪养殖场2022年度将向国华新能源关联采购用电量合计60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202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朱俭勇、朱俭军、朱根喜、朱凯回避表决,其余4位非关联董事均投了同意票。
  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预计本次发生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人民币
  ■
  (三) 2021年度公司未与国华新能源发生采购电力的关联交易事宜。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介绍
  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7EDW1W91
  法定代表人:曾庆波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10.140, 0.29, 2.94%)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12号楼二楼(自主申报)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3日
  营业期限:2021年12月13日至长期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状况:国华新能源设立于2021年12月13日,尚无财务报表数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14.100, 0.26, 1.88%)源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华新能源系本公司参股子公司,因公司副董事长朱凯及公司董事朱俭勇之子朱镇霖在国华新能源担任董事职务,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国华新能源系由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是双方合作开展综合智慧新能源项目的平台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国家电投在浙江区域的分支机构,是浙江省第一家“零碳”能源企业,主要负责浙江省及周边省份清洁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有丰富的新能源项目建设及运营经验,而国华新能源系由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经营及管理。因此我们认为国华新能源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经查询国华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甲方:正康(义乌)猪业有限公司、义乌华昇牧业有限公司(屋顶业主)乙方: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开发运营商)(一)项目名称、内容和目标
  甲方向乙方出租建筑物的屋顶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运营期限25年(自项目并网验收之日起算),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甲方承诺在本协议运营期限内的全部用电100%优先使用本项目所发电能。(其中正康猪业生猪养殖场屋顶面积31582平方米,项目预计总容量3.92MWP;华昇牧业两处生猪养殖场屋顶面积分别为31582平方米和34256平方米,项目预计总容量8.56MWP)。
  (二)商业模式
  乙方负责项目全部投资,拥有项目所有权。电能的相关补贴收益归属权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确定,如无规定归乙方所有。甲方的实际用电量以光伏电站出口国网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电费计费标准按甲方当地电网同时段缴纳的电价的九二折,按月结算。甲方同意乙方免费使用屋顶和附属设备占地。本协议合作期为2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至运营期届满,以保证项目运营。
  (三)权利与义务
  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其它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它优先权利。如因甲方不具备项目设施农用地批函等,违反上述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甲方承诺在项目并网验收后5年内不得对屋顶进行翻新修理改造。若甲方于项目并网验收之日起10年内翻修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10年外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一次。项目运营期限自屋顶翻修造成项目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项目完全重装并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翻修的时间不超过半年,因甲方原因造成翻修时间超过半年的,甲方应按当地同时段甲方电网用电电价向乙方补偿发电量损失。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因安装光伏系统所造成的甲方建筑物结构的加固等相关费用及安全施工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害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若乙方共用甲方配电设施,甲方应免费提供乙方25年的使用权。
  因乙方原因,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故障、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四)违约责任
  如甲方拆除建筑物屋顶的,或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物屋顶的,或怠于修复厂区主体结构及屋顶,或者因甲方其它原因使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剩余未履行合同期限所占比例折价赔偿乙方已投入的所有直接损失、拆除电站相关费用。发生前述情况,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有权立即取回项目资产。如甲方逾期支付电费的,每天按照当期应付额的0.3%支付滞纳金。
  本项目运营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屋顶附着房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房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对乙方提出的任何权利要求,应由甲方予以承担,所造成的乙方损失,应由甲方予以赔偿。
  如合同生效后,因非双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获得备案或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获取备案后无法正常开工,或虽开工但未建成,或虽建成但不能并网发电等情形,即最终项目无法进行,则双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如已开工但未建成,则甲方屋面的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合同期满时终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与国华新能源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预计在今后的经营中,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还会持续。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通过免费提供闲置建筑屋顶给予国华新能源建设及运营光伏发电项目,同时享受其优先且折扣后的售电服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互利,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能耗指标、降低用电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同时,若本次合作最终能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生态环保和经济效益,也可以为参股子公司国华新能源未来进一步开展综合智慧新能源项目起到良好的示范和推广作用。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意见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审议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义乌华昇牧业有限公司和正康(义乌)猪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系正常经营往来,属于正常商业化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互利,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与国华新能源本次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及付款条件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本次与国华新能源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合理、互利、公允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相关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9月15日,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甲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翔宇)》,甲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统股份”)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5,265,4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4%)协议转让给王翔宇先生。
  2022年1月10日,甲统股份与王翔宇之间的上述股份协议转让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手续。甲统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265,452股,王翔宇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5,265,452股,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1%。以下为具体实施情况:
  一、 股东股份变化情况
  (一)甲统股份减持情况
  ■
  (二)王翔宇增持情况
  ■
  二、 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前后持股情况
  ■
  备注:甲统股份与王翔宇之间协议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由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的5.64%变为过户完成时的5.51%,是因为在双方协议转让实施期间,由于公司可转债转股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甲统股份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甲统股份与王翔宇之间的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甲统股份及王翔宇先生已经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甲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翔宇)》。
  3、本次甲统股份与王翔宇之间的权益变动与公司2021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甲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翔宇)》不存在差异。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甲统股份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新增王翔宇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且根据2022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显示王翔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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