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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上海“不合格猪肉”的罪与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5/10 15:52:15 关注:284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上海疫情防控中,发生两起行为人将”不合格猪肉”作为合格猪肉销售牟利的案件,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起销售”不合格猪肉”案,一起销售金额超过两百万元,一起销售金额三十多万,假如犯罪嫌疑人涉案罪名成立,一起案件行为人刑事处罚可能很重。
  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销售”不合格猪肉”行为涉嫌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名,并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海警方通报的信息,行为人出于利益最大化的商业目的,明知采购的猪肉为不合格产品,仍然按合格产品采购,后予以销售,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据网络信息,“不合格猪肉”表现为肥肉过多,变质发臭等品质问题,在梅陇镇”不合格猪肉”案中,行为人采购的猪肉质量和政府采购价款对应的猪肉品质不符,猪肉质次价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采购并销售”不合格猪肉”,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次充好”,牟取非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界定为: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规产品!
文章来源:消费者之家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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