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市钟某某售卖死牛肉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8/22 15:36:23 关注:781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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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钟某某在永城市裴桥镇以屠宰家畜、销售肉类为业,其于2021年3月7日在裴桥镇以540元的价格收购死因不明的狗一条,尚未屠宰、销售即被GA机关发现。
2022年5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永城市裴桥镇以1600元的价格收购死因不明的黄牛一只,未经检疫进行屠宰、销售,获利500元。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文盲,个体工商户,住永城市。
2022年7月18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对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依法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钟继先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截止到本判决前已超过十个工作日,没有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认为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GA机关依法扣押的死狗一条,由GA机关依法处理;三、禁止被告人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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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谈律说法2022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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