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养殖无需农用地审批,农业农村部强调继续稳生猪!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9/29 7:48:56 关注:206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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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农业农村部召开三秋农业生产推进会,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要多措并举稳定“菜篮子”产品生产,分级落实生猪产能调控责任,促进稳定供应。
自今年上半年以来,生猪价格持续回暖,在此基础上生猪存栏量也在不断恢复。那么,当前养殖户面临的最大困境是什么呢?有人说是疫情,有人说是成本,但追根溯源,其实决定养殖户生死的还是环保。但其实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解决环保和用地的问题。
一、关于解决家庭农场建设用地难问题
我国对家庭牧场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传统放牧、散养等方式饲养的家庭牧场,养殖用地无需办理用地手续。
二是舍饲圈养的家庭牧场,所涉及的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办理手续。其中,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发展设施养殖的,养殖设施用地采用备案制,无需办理农用地审批,不纳入计划管理。利用耕地从事养殖的,按照《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应经县级批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是家庭牧场中的其他用地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2021年农业农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对家庭牧场其他用地的规划管控、计划指标安排、用地审查报批等具体支持措施进行了明确,家庭牧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可参照实施。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断完善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依法依规为养殖业保驾护航
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成立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专班专项部署工作,组成20个调研组赴全国相关地区开展调研与指导调整工作,累计排查禁养区7107个,实地核查禁养区530个。截至目前,全国共依法划定禁养区8.6万个、面积121.2万平方公里,调整减少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1.41万个、面积12.9万平方公里。
三、关于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截至2021年底,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76%,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7%,分别比2015年提高16个和47个百分点,基本解决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直排问题,畜禽养殖污染状况明显改善。2021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以加快推进粪肥还田、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目标,计划在250个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紧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继续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努力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新型种养关系,确保2025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促进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四、关于利用政策为产业发展做好服务
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于2019—2021年期间在全国超过96%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基础上,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加快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工作。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9版),明确将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养殖场认定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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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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