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曝 光 台畜产曝光台 → 文章内容

判刑+罚款!揭阳5名男子因销售问题猪被抓!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2/23 16:20:35 关注:647 评论: 我要投稿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提前介入  认罪认罚  诉前羁押率  法律适用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食品安全相关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依法从严打击侵害老百姓“菜篮子”的犯罪行为,又要严格法律适用,对案件性质精准定性。在实际办案中,要综合考虑案情,推进认罪认罚适用率,切实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大程度化解案件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的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生,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
  被告人蔡某凡,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高中文化。
  被告人刘某有,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
  被告人刘某超,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
  被告人刘某雄,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
  2021年4月份,江某林(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刘某生介绍认识了揭西县某屠宰厂(以下简称“屠宰厂”)的车间管理者被告人蔡某凡,经商议后向被告人蔡某凡租用屠宰厂的场地屠宰收购来的各类问题猪(包括死猪、病猪、残猪肉及淘汰猪等),每头猪支付给被告人蔡某凡加工费人民币80元(其中人民币40元交给屠宰厂,余款人民币40元蔡某凡与刘某生平分)。
  同年5月份,江某林直接或通过李某春(另案处理)低价向被告人刘某生、蔡某凡、刘某超、刘某雄等人收购各类问题猪(包括死猪、病猪、残猪肉及淘汰猪等),并运到屠宰厂进行屠宰,然后运往其经营的惠州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经切割、分拣、喷洒消毒水等加工处理后将问题猪肉与正常渠道进货的猪肉混在一起销售给客户食用。
  被告人刘某有不仅受江某林与李某春共同雇佣,负责驾车将李某春收购的问题猪载至屠宰厂,还在屠宰厂帮忙屠宰各类问题猪。被告人刘某生、蔡某凡不仅出租屠宰厂给江某林屠宰各类问题猪,还贩卖各类问题猪给江某林,其中被告人刘某生卖给江某林死猪7头,被告人蔡某凡卖给江某林死猪3头。被告人刘某超不仅受李某春雇佣运载各类问题猪到屠宰厂屠宰,还从他处收购2头半死猪和1头死猪贩卖给李某春。被告人刘某雄将各类问题猪卖给李某春,还将3头死猪贩卖给微信好友。
  诉讼过程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9月26日,揭西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蔡某凡、刘某有、刘某超、刘某雄4人,2021年9月29日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10月26日,揭西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生,2021年11月2日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11月30日,揭西县公安局以蔡某凡、刘某有、刘某超、刘某雄、刘某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 5月27日,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蔡某凡、刘某有、刘某超、刘某雄、刘某生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8日,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凡等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判决后,被告人蔡某凡等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侦查工作实效。案发后,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办案人员仔细阅卷,查微析疑,同侦查机关在犯罪事实、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做了探讨和交流,分析研判证据证明力,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找准侦查方向,补充完善证据,提高了侦查工作实效。初步分析研判后,办案人员发现本案中刘某生有犯罪嫌疑,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生进行网上追逃,最终刘某生迫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压力主动投案,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好降低审前羁押率“组合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彰显司法文明建设新成效。在审查逮捕阶段与审查起诉前期对蔡某凡等五人提审时,五人多次表示拒绝认罪认罚,认为自己并不是犯罪,不配合办案人员的讯问。但办案人员仍耐心劝导,对被告人阐明犯罪事实、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并与辩护人就法律适用、认罪态度、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及时沟通,与辩护人一起做好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思想工作。办案人员在起诉前做通了蔡某凡、刘某超、刘某雄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在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其取保候审,降低了诉前羁押率。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办案人员继续做刘某有、刘某生的思想工作,最终二人也自愿认罪认罚。至此,本案全案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严格法律适用,提升办案质效。本案中,在食品公司缴获的冷冻猪肉鉴定出非洲猪瘟病毒与猪圆环病毒,该如何定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防控疾病”是指人类可能患有的疾病,包括人畜共患疾病,但不包括非洲猪瘟等人类不会患有的疾病,因此生产、销售感染非洲猪瘟的生猪及其制品,不能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但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刘某生、刘某超、刘某雄、蔡某凡均有销售死猪给李某春、江某林等人,属于死因不明死猪,符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在食品公司查获的18.17吨猪肉,无法区分揭西县屠宰厂与其他屠宰厂的具体猪肉数量、金额,且江镇林收购的部分属正常淘汰猪、应急猪,无法区分淘汰猪、应急猪与死猪的比例、数量及金额,故惠州公安查获18.17吨不能全部认定为本案五名被告人为食品公司提供的猪肉总量。涉案猪肉检出非洲猪瘟等病毒(核酸阳性),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且五名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运输、屠宰、收购为病残死猪,但仍提供病残死猪、运输、屠宰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上述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揭西县人民法院也采纳了该意见,以五名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定罪量刑,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始终在“四大检察”领域不断紧盯食品安全问题,立足检察职能,通过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相关刑事犯罪、加强预防宣传等多元化方式,强化案件提前介入,对疑难复杂案件及媒体曝光、群众关注的案件,主动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络,确保案件质量,切实将食品安全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里,落实在行动中。
  (二)以量刑建议为抓手,积极推动认罪认罚适用率,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相关案件时,应当以量刑建议为抓手,积极推动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综合其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社会舆论影响等方面推动降低诉前羁押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发挥检察官审前主导责任,加强与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沟通交流,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争取达到案结事了,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

    来源:揭西检察

文章来源:揭西检察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老外在豫当“劳模”①丨退而不休的美国猪兽医专家2024/5/3 22:03:32
1583万吨!一季度全国猪肉产量同比下降,能繁母猪也在降,拐点临近?2024/5/3 21:57:55
猪价猛涨!五一猪价连涨3天,最高已接近16元/公斤!2024/5/3 21:57:13
又来一波儿业绩报告!2024年一季度大多上市猪企未能摆脱亏损2024/5/1 9:29:54
新形势下,今年川猪如何稳生产?2024/5/1 9:29:31
湖南省益阳市:第17周猪肉零售均价、生猪收购价和白条肉批发价总体持平2024/5/1 7:59:30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