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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私设生猪屠宰场贩卖生猪被判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3/15 9:01:11 关注:623 评论: 我要投稿

  近年来,尤溪县检察院办理了多起非法屠宰贩卖生猪的案件,不法商贩均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切实守护百姓的身体健康。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黄某甲、黄某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共同投资在家附近一场地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批发和销售经营活动,后黄某乙退出,黄某甲继续经营。2020年8月19日该屠宰点被尤溪县农业农村局查获,现场查获生猪胴体148.25Kg、生猪2只等。经查明,黄某甲销售生猪金额达人民币210万余元,黄某乙销售生猪金额达人民币27万余元。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食品安全问题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危害食品安全,乃至居民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打击,严重者将触犯法律,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点,屠宰销售生猪,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不但扰乱市场秩序,屠宰的生猪未经一系列严格的检验就流入市场,肉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来源得不到保障,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在利益面前,人们应当坚守底线,不做违法的事。消费者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市场或大型超市购买放心肉,且发现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的情况,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相关法律法规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款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文章来源:尤溪检察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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