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走私10头活牛 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获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6/13 15:35:02 关注:508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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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上午,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到勐伴镇金厂河村委会龙潭箐村小组巡回审理一起走私老挝活体牛入境案件,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 走私活体牛被查获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3年2月,被告人金某、王某为获取利益,由金某通过微信联系老挝籍人波某,购买活体牛到中国境内进行售卖。
2月15日,金某、王某从中老某界碑处接收到老挝走私入境的活体牛10头,并于2月16日凌晨5时许,用租借的货车将10头牛运到勐伴镇街道,在寻找买家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10头活体牛价值人民币82080元。
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案件当庭进行宣判,2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释法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 获刑并处罚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疫区内的禽类、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属我国禁止进口货物。而老挝属于疫区,来自疫区的货品没有合法的手续和检验检疫证明,不仅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对我国动物疫病防控、食品安全和公共健康造成威胁,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我国一直以“零容忍”高压态势打击走私犯罪,若为了一时利益而挑战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走私数量或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023年6月12日《云南法制报》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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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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