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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品宣称“不添加”,因易与“不含”混淆,终罚没款共计19111.92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7/10 6:29:36 关注:632 评论: 我要投稿

  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双雄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市监处〔2023〕77号。
  案例详情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橄榄菜”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表A.1的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可用于“腌渍的蔬菜”,最大使用量为1.0g/kg。涉案产品“橄榄菜”产品类型为蔬菜制品(酱腌菜),经抽检,产品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0.0425g/kg,未违反GB2760-2014的限量要求。因此该产品在内在质量方面未出现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添加的情况。当事人在其异议申请书中欲证明其未添加苯甲酸钠,且其原料投料表中也未含有苯甲酸钠,据当事人表述,产品中的苯甲酸钠由原料中的酿造酱油发酵产生。而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火腿肠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市监食生函〔2019〕1286号)中“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实际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中也不含有该种物质。”的表述,既然当事人在“橄榄菜”标签标示了“本产品防腐剂添加量(%):0”,那么即使当事人没有添加防腐剂,当事人也有义务确保产品成品中不含有苯甲酸钠等防腐剂,才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说明及材料证明其未添加苯甲酸钠,不能作为其不违法的证明。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但由于当事人2023年以来已出现了三次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且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均为防腐剂超限量,本局已于2023年4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当事人在防腐剂方面多次出现违法情况,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橄榄菜”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1.92元,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罚没款共计19111.92元。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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