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在履行生猪检疫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
7月24日,沐川县法院审结首例动物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以动物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费某在沐川县某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畜牧动物检疫工作。在此期间,张某为帮助钟某、宋某、吴某三人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谋取私利,便虚构货主、联系电话、生猪头数等检疫信息申报检疫,并让费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因与张某熟识,费某在明知张某提供的信息系虚假的情况下,不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到现场对申报生猪的健康情况进行检查,不查验申报信息是否真实,便直接为张某出具包含虚假信息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71张,涉及生猪共计5501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身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因与他人熟识,便不执行检疫制度,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动植物检疫关乎着千家万户的餐桌安全,检疫人员应进一步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依法履行职责,严守检疫红线,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稿: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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