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强化企业信用管理既有惩戒也要帮扶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4/1 12:01:58 关注:109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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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修改的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暂行条例》最早于2014年10月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这部法规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问题,难以满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实际需要,因此进行了相应修改。
日前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内容,其中包括: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监管和惩戒,二是让企业信用有一个修复的机会和渠道,不是一棍子打死,要起到帮扶的作用。这两个方面在《暂行条例》中都有体现。
首先来看加强监管和惩戒方面。
《暂行条例》赋予了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查询账户等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除了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之外,更明确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是一个新规,如果说罚款事小的话,对任职资格的褫夺影响更大,威慑作用更强。
其次来看企业信用制度修复方面。
失信惩戒措施和企业纠错机制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失信惩戒的目标不是要把失信主体永久钉在耻辱柱上,而是要让其有纠正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尤其是对失信上主观恶意不严重的企业来说。
企业信用无小事,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会对企业和个人造成很大影响,必须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企业信用。
上述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信息显示,去年一年,有2400多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超过2200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依法解除了其在招投标、投融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
这么大的数字,这么快的修复速度,从一个侧面说明很多经营主体的失信往往是一些不经意的“小事”,比如经营主体迁移住址但未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住址变更等。一些经营主体缺乏对信用的高度重视,一时疏忽就触及了红线。
也因此,失信主体要充分高效运用好信用修复渠道。《暂行条例》特别增加了一条: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暂行条例》的修改,可以从激发企业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那么,是不是可以与时俱进,更好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
举个例子来说,大型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是一个顽疾,在企业信用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将这类大型企业不依法公开真实信息的列入违规名单?
这是有法规依据的。根据2020年9月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大型企业违反规定,未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将《暂行条例》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效连通,就可以在治理功能之外增强服务功能。
总之,《暂行条例》相关条文增强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刚性约束,对于进一步发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维护交易安全,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加强信用管理中的监管与惩戒力度、进一步完善法规建设固然重要,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加强自律,有惩有奖,让信用的激励效应最大化。《暂行条例》要求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体现了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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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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