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厅长以受贿罪,被判刑九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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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贵阳3月25日电(记者汪军)记者25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张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明利用担任贵州省印江县委常委、副县长,铜仁梵净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铜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铜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06万余元,其中1241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明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此前报道:2023年2月20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规定修建办公楼;目无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房产情况,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放贷获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利用职权为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把公权力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张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其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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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华社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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