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领域首项国家标准发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4/22 18:28:06 关注:91 评论: 我要投稿
|
|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这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发布的首项国家标准,可从制度上巩固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态势,从法治角度解决农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长期存在的“鉴定难”等问题,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关键支撑。
农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良好的农田生态系统是粮食安全的基本保障,关乎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然而,近年来,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技术标准和依据的缺乏,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发生后,不同鉴定机构采取不同的技术、流程开展鉴定评估,出现不同鉴定结果甚至相反鉴定意见,在损失评估上也出现差异。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环境损害事件应对管理水平,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0年下达标准制订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牵头编制。该标准规定了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规范了农田生态系统损害调查、因果关系分析、损失评估、恢复方案编制和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
在破解“鉴定难”方面,本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提出了鉴定的基线水平应遵循对照数据、历史数据、标准阈值、专家意见、专项研究顺序进行确认。农田生态系统是半人工生态系统,受人为扰动多,年度间差异大,在鉴定过程中近3年历史数据往往难以获取,且历史数据的真实性难以考证,而对照数据相对容易获取,且表达直观,大大减低了鉴定难度。
在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环节,本次发布的国家标准引用了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中已颁布行业标准的相关内容,既避免了标准“打架”、依据冲突等问题,又将原本较为分散的行业标准统一和归类,在完善健全标准体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记者?杨舒、张蕾)
|
|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