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被处罚款36504.00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4/29 8:16:26 关注:216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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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 年12月10日,莒南县农业农村局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群众举报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置的函》,反映河南省褚某从莒南县某某牧业购买仔猪156头,未开具动物检疫证明。莒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2024年11 月18日褚某通过河南中介郭某联系到莒南县的中介崔某某,经崔某某介绍到王某猪场购买了156头仔猪,360元/头,货值56160元,王某因有事不在家,便委托莒南县某某牧业的王某某代收货款。王某在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该批仔猪售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 临沂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条)之规定,莒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650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区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典型案例。消费者通过多重中介购买仔猪,甚至不清楚自己购买的猪到底是谁的,增加了办案的难度。近年来,针对该问题,莒南县形成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动,加强对生猪中介、生猪经营户的普法宣传,深入开展生猪违规调运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了执法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此案件查处的关键点在于当事人的确认、货值的认定、违法行为的界定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基层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确保案件办理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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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临清农业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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