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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2/3/28 22:38:41 关注:933 评论: 我要投稿

吕秀娟、贾建新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新疆乌鲁木齐 830063)
 
摘要:动物性药物残留是目前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兽药残留问题的现状,阐述了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针对解决动物性药物残留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动物性药物残留;畜产品质量安全;休药期;危害;对策
随着人们膳食结构的不断改善,肉、蛋、乳、水产品等动物性产品所占的比例在不断增加。为了满足人类对动物性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就必需要大幅度、快速的提高动物性食品的产量。在这一过程中由于集约化的养殖和管理之间的不协调,造成了疫病的流行、暴发以及其他不利于动物健康的因素出现,为了解决这些矛盾,达到即能促进生长又能防病治病的目的,大量的、种类繁多的兽药被应用于畜禽生产的许多环节。因而在动物性食品中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兽药残留,伴随而来的是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1.我国兽药残留现状
兽药残留是指对动物使用药物后蓄积或贮存在细胞、组织或器官内的药物原形、代谢产物和药物杂质。主要是由于不合理使用药物治疗疾病和作为饲料添加剂而引起。大多数国家在评价和使用添加剂时,均以JECFA(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作为指导原则。JECFA是一个毒理学的国际专家小组,于1987年第32次会议报告了有关兽药残留的毒性评价,将目前的兽药残留分为以下七类:抗生素类、驱肠虫药类、生长促进剂类、抗原虫药类、灭锥虫药类、镇静剂类和β-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断剂。我国虽已制定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 但尚未得到有效实施。
2003 年以来, “瘦肉精” ( 盐酸克伦特罗) 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引起了国人的普遍担心。据广东省兽药监察所提供的一份报告说,广州市2004年初对待宰生猪进行抽检, 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阳性率高达59.4%。2005年1月, 浙江省杭州、金华、嘉兴等地相继发生6起食物中毒事件; 浙江省疾控中心在送检的食物样品中测出了不同浓度的“瘦肉精”。2005年2月, 北京市卫生局在6家集贸市场采集了53件生猪肝样品, 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检验, 结果有4件阳性, 阳性率为7.5%。2006年9月,上海市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和猪肉导致的疑似瘦肉精中毒事故,经过近一段时间的采样分析和检测,药检部门公布了这批从病人剩余食品中采集的疑似含有瘦肉精猪肉的正式检测报告,其检测结果令人吃惊,瘦肉精含量严重超标,达到是1166µg/kg。以及2006年底发生的“红心鸭蛋”、“多宝鱼” 等事件,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兽药残留的研究工作虽然起步较晚, 但有关部门已开始重视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问题, 制定了各种监控兽药残留的法规,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 并开始建立全国范围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农业部也在全国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行动。
2.兽药残留超标的原因
2. 1受利益驱动违规使用违禁药物 
    我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共21类,包括兴奋剂类、性激素类、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汞制剂类和各种抗生素滤渣等。虽已公布了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这些药物,但有些饲料厂家和饲养户仍然在使用。2007年上半年全国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出率为0.74%,禽和水产配合饲料中喹乙醇的检出率为2.75%。在猪饲料中违规使用较多的为镇静剂和催眠药物,如地西泮、氯丙嗪、安眠酮等。这些药物可使猪保持安静,减少活动,降低外界刺激对动物的影响,有益增重。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这类药物属于β-肾上腺激素类制剂,动物饲喂后在体内可促进肌肉增长,抑制脂肪合成,改变酮体品质,因此,在生长肥育猪中应用较多,给养猪户带来经济效益。但人们吃了含有瘦肉精残留药物的动物产品,会出现心慌、心悸、颤抖、心动过速等不良症状。在禽类饲料中违规使用较多的是喹乙醇、呋喃唑酮、苏丹红。在水产养殖中违规使用较多的是己烯雌酚、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等药物。上述药物滥用后影响畜牧业的安全生产,畜产品的药物残留在人体内可蓄积中毒,扰乱激素平衡,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2. 2不执行休药期规定滥用兽药
休药期(withdrawal period)指从停止给药到允许动物屠宰或其产品上市的间隔时间。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一直在对导致食品残留超标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未能正确遵守休药期一直是最主要的原因,如1970年、1985年、1990年和1991年所占比例依次为76%、51%、46%、54%[2,3]。在目前高密度集约化饲料条件下,传染性疾病特别是一些仍无法用疫苗预防疾病(如某些细菌病、球虫病等)对畜禽健康的危害仍然是巨大的。因为以现有的技术手段我们很难把这些病原从环境和畜群中完全清除,需要维持一定的药压以控制它们的繁衍,防止其爆发。所以养殖户往往不愿在离上市还有一段时间就开始停止用药,使畜群置于危险之中,从而导致休药期难以被执行,出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现象。
3.兽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
目前,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养殖单位和养殖户受到利益驱动,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并在生产过程中不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滥用兽药而导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严重影响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并对消费人群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主要表现为:
3.1毒性反应
    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后,当体内蓄积的药物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会对人体产生多种急慢性中毒。目前,国内外已有多起有关人食用盐酸克仑特罗超标的猪肺脏而发生急性中毒事件的报道[1]。此外,人体对氯霉素反应比动物更敏感,特别是婴幼儿的药物代谢功能尚不完善,氯霉素的超标可引起致命的“灰婴综合征”反应,严重时还会造成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四环素类药物能够与骨骼中的钙结合,抑制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可致急性肝毒性。氨基糖苷类的庆大霉素合卡那霉素能损害前庭和耳蜗神经,导致眩晕和听力减退。磺胺类药物能够破坏人体造血机能等。
3.2三致作用
    研究发现许多药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如丁苯咪唑、丙硫咪唑和苯硫苯氨酯具有致畸作用;雌激素、克球酚、砷制剂、喹噁啉类、硝基呋喃类等已被证明具有致癌作用;喹诺酮类药物的个别品种已在真核细胞内发现有致突变作用;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类药物在连续给药物中能够诱发啮齿动物甲状腺增生,并具有致肿瘤倾向;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畸作用。这些药物的残留量超标无疑会对人类产生潜在的危害。
3.3过敏反应
经常食用一些含低剂量抗菌药物的食品还能使易感个体出现过敏反应,这些药物包括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药物及其某些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等。这些药物具有抗原性,刺激机体内抗菌素体的形成,造成过敏反应,严重者可引起休克、喉头水肿、呼吸困难等严重症状。呋喃类引起人体胃肠的不良反应和表现为以周围神经炎、药热、嗜酸性白细胞增多为特征的过敏反应。磺胺类药物的过敏反应表现为皮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和药物。抗菌药物残留所致变态反应比起食物引起的其他不良反应所占比例小。青霉素药物引起的变态反应,轻者表现为接触性皮炎和皮肤反应,严重者表现为致死性过敏性休克。
3.4 肠道菌群失调
    近年来国外许多研究表明,有抗菌药物残留的动物源食品可对人类胃肠的正常菌群产生不良的影响,使一些非致病菌被抑制或死亡,造成人体内菌群的平衡失调,从而导致长期的腹泻或引起维生素的缺乏等反应。菌群失调还容易造成病原菌的交替感染,使得具有选择性作用的抗生素及其他化学药物失去疗效。   
4.措施及建议
4.1加强兽药生产和市场管理
严厉打击违禁药物生产源头,兽药管理部门要负责全面排查、打击、取缔违禁药物制售窝点,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彻底摧毁违禁药物生产、供应、销售、使用链条,从根本上杜绝违禁药物来源。要加强对非GMP企业的监管,引导企业GMP改造,防止不法企业违规突击生产假劣兽药;对公众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和国外禁止使用的兽药产品及时撤销批准文号,不得生产和使用;对饲料生产企业不定期检查,严防盗用饲料添加剂文号,生产假劣兽药制剂[4]。
4.2严格规范兽药的使用
在畜禽生产过程中,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畜禽处理程序,及时淘汰患病畜禽。要坚持治疗为辅的原则,需要治疗时,要在兽医指导下规范使用,不得私自用药,用药必须有兽医的处方,处方上的每种药必须表明休药期,饲养过程的用药必须有详细记录。要做到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对症下药、适度用药,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5]。
4.3检测网络体系的建设及长效监控计划的制定
建立和完善兽药残留管理和监测机构体系,使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动物食品质量安全网络。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意识,攻关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畜牧生产各环节的监测,加大“问题畜产品”查处力度,制定标准化养殖规程,及时为兽药残留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尤其要制定未来5年至10年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把对人体健康危害大、国外重点监测、国内有滥用倾向的兽药列入重点监控计划中。
4.4  搞好兽药的开发与研究
    努力开发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用高效、残留量少的兽药品替代残留量大、易产生抗药性的药物,减轻药物残留的危害。重视中兽药、微生态剂和酶制剂等高效、低毒、无公害的兽药或药物添加剂研制、开发和应用。组织力量进一步开展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尽快研制出快速、准确、简便的检测方法,以适应检测工作的开展。
4.5 加快有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建设
要针对当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法律法规不全、不配套的现状,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形成我国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要制定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建立完善畜禽产品安全执法机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应尽快制定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等相应标准,修订现有标准,使其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满足畜禽产品安全管理的需要。要尽快组织健全全国畜牧兽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为实现畜禽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准入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随着人们对动物性食品需求量的增加,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也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兽药残留不但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不利于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畜牧生产实践中规范用药,同时建立起一套药物残留监控体系,制定违规时相应的处罚手段,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药物残留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周少芸. 福建质量信息[J] , 2007, (5).
[2] Wilson R C. Antibiotic residues and public health. Veterinary Sciences and Techniques. 2002, 9(2):74-82.
[3] Renwick A G. Data-derived safety factors for the evaluation of food additives and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s. Food Addit Contam. 1993, 10(3):275-305.
[4] 庄桂玉.中国牧业通讯[J]. 2007(243):40-41.
[5] 刘维华,贺亚雄,张虎,潘有明等,中国畜牧兽医[J].2007,34(7):130-131.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光明路196号兵团农业局兽医处
联 系 人:沙磊
联系电话:0991-2890180(办) 0991-2890274(传真)1399913263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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