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2/9/29 10:10:05 关注:338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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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确保生猪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淮南市农业委员牵头淮南市商务局联合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安排。通知要求: 各县区畜牧兽医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淮编办〔2011〕52号)精神,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要监督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认真承担起猪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出厂上市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形成有效长效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和落实监管部门“瘦肉精”监督抽检和企业自检制度。县区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屠宰前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官方兽医要严把“生猪入厂关”,按要求做好屠宰生猪的查证验物和“瘦肉精”抽检工作,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消毒证明”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不得开具“准宰证”;三证齐全的,按不低于5%比例抽检“瘦肉精”,抽检内容必须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项,宰前检疫和“瘦肉精”抽检合格方可出具“准宰证”,同时做好各项检疫检验记录。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行使监管职责,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认真落实入场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和包括“瘦肉精”检测在内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力度和频次,杜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接收“无证”生猪进厂屠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消毒证明”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不按要求开展肉品质量检验等违法行为发生。 从10月 1 日开始,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认真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特别是“瘦肉精”自检制度,对入场屠宰的每一批(车)生猪进厂时认真登记来源、检疫检验证明等相关信息,同时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检测,每批(车)自检比率不低于5%,并建立自检档案,以备商务和农业部门随机检查。 二是建立入厂屠宰生猪贩运人登记备案制度。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将进入本屠宰加工厂的生猪贩运人登记统计并上报到各县区畜牧主管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要与其签订不贩运无证生猪承诺书或协议书,坚决杜绝贩运无证生猪入厂屠宰。 三是建立畜牧兽医和商务主管部门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县区农牧和商务主管部门每2个月和重要节假日期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联合检查,督促企业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要求各县区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对不按规定擅自接收无证生猪入厂屠宰、不落实“瘦肉精”自检等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定点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办;对瞒报检测阳性结果而宰杀“瘦肉精”阳性生猪的定点屠宰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屠宰企业自检与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发布“瘦肉精”生猪产地预警信息和违法行为人“黑名单”。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因没有认真履职发生“瘦肉精”事件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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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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