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应鼓励公众参与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3/7/23 23:03:08 关注:59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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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在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食品安全体制、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突破,对于消除我国长期以来食品安全乱象丛生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仍频频发生,如瘦肉精、毒生姜、地沟油、黑豆芽等。对此,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提升企业诚信、完善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面对全国上百万家注册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难以计数的路边摊饮小店,仅凭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有限资源不可能实现监管对象的全覆盖,仅强调企业的自律和良心也难以杜绝。消费者作为监管权力的赋予者和食品安全的直接关系人,直接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既符合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理念,也有利于构建行政监管、法律监督、刑事制裁、公众监督相配套的严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我国食品安全不再成为国民的“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落实体现主权在民原则 按照“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社会契约理论,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必须受权利制约。既然权力由人民授予,那么由部分公民代表人民参与社会管理运行并对权力进行监督理所当然。因为,相对于权力行使者,这些权力所有者更具合法性。同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种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以防滥权和怠权。而吸收体制外的普通公民参与监管,相对于设计复杂繁琐的体制内监督制约体系,在形式和效果上可能更为简易有效。事实上是将社会公权力还到人民或者一部分公民手中,其正当性毫无疑问,体现了现代民主的发展要求,也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公信力。 公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域外成功经验可借鉴 马克思曾断言:“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只要有超级利润,食品安全问题在任何国度都有发生的可能。对此,各国在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问题上都不惜余力。其中,不少国家进行了公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探索。如美国《行政程序法》和《自由信息法》及“吹哨法案”都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公布和听证等程序予以了明确,对举报者予以保护和奖励,同时鼓励民众参与到监管政府法规实施及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具体监管之中,如成立第三方独立的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聘请专业人士参与执法监管、赋予公民公益诉讼权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在水俣事件后,也在立法中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注重听取民众意见,强调“从优秀的食品安全的有识之士中”选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选聘非公务员担任独立的安全监督员,并于2007年全面实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公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社会管理创新必要路径 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其本质就是改变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管理模式,由政府一家独大的全能治理型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公共服务性社会转型。这也意味着,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务,政府在发挥有限主导作用的同时,更应注重以人为本,将关注和服务民众健康安全作为公共管理的首要价值取向。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健全法律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是必需的,但开放监管权力、打破体制界限、鼓励和吸收民众直接参与监管活动既可行也完全有必要。 笔者建议,一是应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增加公众参与的条款,如明确听取公众意见、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允许第三方成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建立社会监督员等。二是可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建立食品安全网上举报、举报情况及时反馈、举报秘密奖励等制度,让伪劣假毒食品无所遁形。三是应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由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或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社会公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也可支持食品安全受害者起诉或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建议建立高额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一方面使食品违法企业承担高昂的违法代价,在倾家荡产的风险面前不敢为;另一方面可从赔偿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举报奖励金和受害人扶助基金,激发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热情,也为食品安全受害者提供必要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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