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黑心商贩通过到农户家中和垃圾场捡拾死猪,屠宰后加工成猪肉等肉食品在市场销售。11月12日上午,这起涉嫌收购、加工、运输、销售死猪肉的案件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副院长担纲审判长审理,旁听席座无虚席,旁听人员有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新闻媒体记者、律师及部分群众。
公诉机关诉称,2012年10月份至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马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南湖区新丰镇竹林村开设牧场并私建冷库,雇佣被告人陈某、张某及田某(另案处理)在该非法屠宰场非法屠宰、加工病死猪肉,同时非法向被告人奚某收购病死猪肉,后将4.2万斤病死猪肉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合计销售金额126000元。其中奚某在南湖区新丰镇竹林村自己家中加工病死猪肉,并将2.1万余斤病死猪肉销售给马某、王某,合计销售金额59500元。王某明知是病死猪肉仍向马某、奚某收购共计6万斤,并予以运输、销售给他人,合计销售金额达177000余元。这期间,被高人马某等5人形成“一条龙”式的团伙,参与生产、销售死猪肉,单人涉案金额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马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很后悔,“由于自己一开始不懂法才会做这种黑心生意,不知道会造成这样的社会影响”。王某则坦诚:“由于平时不加强学习,不懂得法律,自己的行为间接或直接地都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鉴于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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