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李沧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在李沧区法院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3月20日始,被告人李某、李金某夫妇租用李沧区重庆中路278号院内南侧一平房,由李某至城阳、即墨等地低价收购、捡拾病死猪,后运至该处屠宰加工。二人多次将病死猪肉、猪头等向邱某、刘某等人销售获利。4月17日,李某在其租住处销售6个猪头(共计40公斤)给刘某后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其租住处查获疑似病死猪肉720公斤。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邱某在明知李某夫妇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的情况下,分别在3月底、4月12日前后,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从二人处购买猪肉共计100余公斤。后邱某将该猪肉加工成肉馅后,分多次销售给市北区某村的某烧饼店获利。
而被告人刘某(女)在明知李某夫妇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的情况下,多次从该处低价购入病死猪的猪头及猪下货,后伙同其丈夫、被告人李国某简单加工后,分多次在李沧区李村集市、侯家庄集市摆摊销售获利。4月17日,刘某从李某夫妇处购买6个猪头(共计40公斤)后被查获,民警又从其住处查获生猪头60个及松香20公斤。
经鉴定,查获的720公斤猪肉和40公斤猪头的检测样品中显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RT-PCR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均系不合格产品,专家判定这些猪肉系病死猪肉,共计760公斤。
经李沧区法院依法审理,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李金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李国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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