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伟)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记者近日获悉,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按照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不得隐瞒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的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两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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