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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进口食品管理 采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措施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4/15 9:33:00 关注:546 评论: 我要投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时提出加强进口食品管理

    采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措施

    □本报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采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管理。

    进出口检疫检验部门负总责

    杨震委员说,我们的食品来源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内生产的,另一类是国外进口的,后者量也非常大,有大米、大豆、奶粉等。修订草案第六章专章规定“食品进出口”,但从法律条文看还是有漏洞。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对来自国外的食品的生产过程,我们没有办法进行监督。”杨震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用的是抽查办法。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应对进口食品质量负总责,抽查必须到位,这样才能够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修订草案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进口这类食品,修订草案只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王陇德委员说,还应加上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执行的标准或者相关国际标准。仅仅提供企业自己的安全评估,很难作出判定。如果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都没有经过批准,我们进口这样的食品,是不合适的。

    赵胜轩委员建议,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进口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现在国外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问题十分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修订草案缺乏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问题的特别规定。建议增加对有关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研究、试验、标准以及进口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不得低于我国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贺一诚委员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有的国家进口标准低于我国标准。”贺一诚说,“如果进口国标准比我国要求更高,我们可以按照他们的要求生产,但最低也不能低于我们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种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一定全部出口,肯定有一部分转销到国内市场,我们不能允许其按照进口国低的要求标准在我国销售。”

    关于出口食品管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蒲长城建议,保留现行法律关于“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的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管。

    蒲长城说,长期以来,农产品出口以其特有的优势,在带动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解决“三农”问题意义重大。一是增加农民收入。据专家测算,我国每出口1美元的食品,能够额外产生1.66美元的经济活动,增加了农民收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在山东等出口主产区,出口食品农产品已经成为当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带动农村就业。食品农产品出口带动了农业、制造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据专家测算,每1万美元的食品农产品出口,能直接和间接创造约20个就业岗位。以2013年的出口额计算,食品农产品出口创造了近1亿个就业岗位。三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适应国际市场的“高标准、严要求”,倒逼我国出口农产品在基地建设、品种、品质、包装、储运等方面标准不断优化。在农业对外开放过程中,引进大量国外品种、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形成出口竞争新优势。

    “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偏低。”蒲长城说,种植、养殖源头问题仍然很多,疫情疫病和农、兽药残留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企业存在自检自控体系不完善、追溯管理制度不健全、自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不按标准生产、不能持续满足卫生许可要求等问题。如果不对出口食品实施管理,很难达到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严重影响我国外贸发展,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蒲长城说,目前,我国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监管制度和模式,已得到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认可,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应当重点监管中高风险食品

    修订草案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蒲长城建议将其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因为修订草案的表述会被解读为所有进口食品都要进行批批检验。”蒲长城说,这样既难以实施,也不利于企业有效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会引发“企业赚钱,政府埋单”现象。对国内食品监管,修订草案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修订草案关于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与国内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不一致。

    蒲长城介绍,自本世纪以来,我国进口食品贸易以每年近16%的速度迅速增长。据海关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总额达到1850.1亿美元,同比增长6.4%。其中进口食品农产品1179.1亿美元、100万批左右。根据现有的进口食品贸易量和监管能力,在口岸上进行批批检验,势必造成严重压港现象。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将有限的监管执法资源向中、高风险食品倾斜,提升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执法效能。

    “世界上主要食品农产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都没有对进口食品实施批批检验的做法。”蒲长城介绍,通常采用的是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根据进口食品风险高低,结合产地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及进口商质量安全水平、诚信状况,在进口口岸监管环节设置不同等级监管方式,如书面检查、抽查检查、命令检查等。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作者:陈丽平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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