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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食药局公布两起羊肉制品典型案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3/25 14:43:58 关注:274 评论: 我要投稿

  大众网聊城3月24日讯(记者 王传胜 侯晓)24日上午,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孙峰就全市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情况作介绍,并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茌平县曹秀云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16年1月29日,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中有猪排及羊腿各1箱,没有中文标识。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济南维尔康肉联厂购进无中文标识的猪排5件,共计100斤,羊腿3件,共计100斤,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产品进行了查封、扣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述条款。2016年2月2日,经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茌平县杜文杨涉嫌经营无标识散装食品案

    2016年1月27日,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冷库内存放有24箱用泡沫箱包装的切片肉卷,共计500斤,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产品进行了查封、扣压。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购进带有外包装的大卷冷冻混合肉后,自己经切片加工后重新包装接散装称重销售,重新包装的混合肉卷没有标签标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述条款。2016年1月28日,经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文章来源:大众网     文章作者:王传胜 侯晓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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