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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养殖环节病死猪流向餐桌的对策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5/13 9:12:11 关注:464 评论: 我要投稿

  在养殖环节,由于受疫病、环境、气候、季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一定比例的死猪是正常现象。如何防止养殖环节病死猪流向餐桌,是相关职能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养殖环节产生病死猪的原因
  分娩致死。由于母猪在分娩时子宫收缩力不足或产道干涩,导致仔猪在子宫、产道中停留时间过长,严重缺氧从而死亡,即所谓的死胎。
  冻死、压死、踩死。出生后的仔猪,由于体温调节机能不完善、被毛少等,很容易冻死。另处,由于散养仔猪畏寒怕冷,喜欢钻进垫草或扎堆,常常会被生病或体弱的母猪或别的仔猪压死或踩死。
  生病致死。由于猪场免疫不到位、消毒不彻底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不当,造成细茵或病毒的传播,从而导致猪只染病致死。
  应激死亡。在配种、拥挤、搔扰、气温变化、驱赶时,猪只受到强烈的应激刺激,使其神经过于紧张,引起休克或循环虚脱,造成死亡。
  中毒致死。饲料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很容易发霉,而发霉饲料中含有大量的黄曲霉毒素,猪吃了发霉的饲料,就可能中毒死亡。
  自然灾害致死。遇暴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祸时,猪只可能会被淹死、砸死或烧死。
  病死猪的处理现状
  近几年,国家不断推出涉牧惠农政策,补助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该政策在实施之初对病死猪的处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都能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但随着政策实施的不断深入,养殖场(户)逐渐意识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标准太严格。一个无害化处理坑就需在2米深以上,加上购买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油类、柴类、消毒类物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根本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况且补贴下拨的周期较长,因此部分养殖场(户)就违法卖给收购者或随意丢弃。这不仅省去了严格繁杂的无害化处理过程,而且违法卖给收购者还可以有一定的收入。另外,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却没有提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养殖场(户)如果因病死猪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造成的损失得不到来自正规渠道的补偿,加上各地生猪保险还没做到全覆盖,公安、环保、畜牧、食安等部门的配合及衔接还不够理想,就会将病死猪随意丢弃或买卖,继而流向餐桌。
  防止养殖环节病死猪流向餐桌的对策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猪的危害性,向养猪场(户)、屠宰场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的普及活动,使他们意识到养猪场(户)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及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养猪场(户)及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养殖环节为重点,深入养殖场(户)排查,督促其自觉履行及时报告病死畜禽的义务;把养殖数量及出栏数量变化不合常规的养殖场(户),做为重点监督对象;对病死猪收购者从重处理,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运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切实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做到杜绝病死猪出场、出户、出村。
  加强对生猪屠宰场点的执法查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办法对养殖场、屠宰场进行监督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群众反映的屠宰加工病死猪的线索,要严密盯防、明察暗访;对屠宰加工病死猪的黑窝点,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端掉、从重处理。
  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养殖场(户),按照规定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把病死猪控制在养殖环节。
  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
  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能力是搞好病死猪整治工作的重要一环,需不断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增强其宗旨意识,使其做到爱岗敬业、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使其充分认识到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认真履职尽责,不做违规违法的事。
  与保险公司协作,落实好育肥猪保险政策
  向养殖场(点)讲明育肥猪参保的利害关系,积极宣传育肥猪保险政策,使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增强猪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采用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的方式,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保险机构不予以赔偿。
  建立联查联动无缝协作机制
  食安、工商、环保、畜牧、保险、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树立协作办案意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查联动优势,完善查处相关病死猪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执法联运等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对日常案件线索联查联办,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可联合组织专项行动,形成打击合力,有力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文章作者:丁献利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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