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订《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7/28 15:15:26 关注:286 评论: 我要投稿
|
|
本报讯 日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已经对《天津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修订后的建设实施办法结合管理示范店建设经验和工作实际,按照“新法原则、主体原则、便民原则、融合原则、公开原则”等5项原则,就管理示范店的建设主体、申报条件、认定和复查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以实现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修订后的建设实施办法对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有着严格要求。区县级管理示范店店铺必须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经营自律制度;还要通过书式、电子进货台账或粘贴“证票合一”票据等形式,如实记录购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证票合一”票据要建档保存两年以上,乳制品、生猪产品、食用油等重点食品须单独建档;要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区);不合格食品必须依法处理,如实记录检查、处置、销毁不合格食品的情况,销毁过程要存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相关记录建档则要保存两年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市级示范店的认定必须符合25条标准,包括必须有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经营人员必须有健康许可证等,硬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确保销售的质量能够保证。此次修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更加适应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据了解,天津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的推出并不是“终身制”,在跟踪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生不符合经营规范的行为,会立即取消管理示范店称号。
据了解,自2013年起,天津扎实推进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2015年初,天津首批40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市级管理示范店正式挂牌。经严格考核,到目前为止,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认定的市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共75家,该委员会还完成了对2013年以来认定的区县级管理示范店的复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了区县级管理示范店建设质量水平。截至目前,全系统共撤销区县级管理示范店35户。
|
|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文章作者:姚延敏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