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广南商贩做卤肉添加亚硝酸钠被判缓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6/22 23:20:49 关注:438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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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南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制作卤肉过程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广南县法院首例判处禁止令的案件。
经查明,2012年以来,刘某某在珠街镇珠街行政村阿贵小组,分别租用胡某某、赵某某家的房屋经营卤肉制品和冷冻食品。20l6年10月1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某经营卤肉制品的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亚硝酸钠及过期的日落黄、水溶液辣椒精、金宫鸡精和无标签的同乐香精等物,刘某某供述在制作卤肉过程中添加了亚硝酸钠。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同年11月9日依法扣押刘某某持有的9瓶日落黄、7瓶水溶液辣椒精、1瓶博味、1瓶同乐香精、6包亚硝酸钠、11包金宫鸡精、卤猪肉28公斤。经对扣押的卤肉制品抽样送检,卤肉制品中含有超过国家添加标准3倍以上的亚硝酸盐,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鉴于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有必要在判决书中作出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人,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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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文山新闻网 作者:马川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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