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下发紧急通知加强生猪屠宰企业及贩运经纪人监督管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9/4 19:54:32 关注:399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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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防外疫传入,近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贩运屠宰环节监督管理。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严格的生猪收购制度。屠宰企业应加强对生猪经纪人、承运人以及运输车辆的登记管理,按批次建立完善入厂(场)生猪信息的管理台账,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承运人关于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防控政策的宣传,确保其即时了解当前防控政策,严禁从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省份收购、运输生猪,严禁生猪运输途中经过疫情发生省份。
(二)建立严格的入厂(场)查验制度。鼓励屠宰企业优先收购当地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入厂(场)查验制度,做好入厂(场)证物验收工作,认真检查车辆信息、临床健康状况、检疫证明和耳标佩戴情况,如实做好入厂(场)和生产记录。严禁未附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来源不明、检疫证明与运输车辆或耳标信息不符以及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收购及运输的生猪入厂(场)。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驻厂(场)官方兽医或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三)建立严格的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屠宰企业应加强对关键岗位质量安全控制人员的培训,建立严格的异常情况报告管理制度,如实做好异常情况记录。严禁屠宰病死生猪和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凡在入厂(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相关过程中,发现生猪急性死亡、疑似猪瘟症状或病变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驻厂(场)官方兽医或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屠宰企业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消毒管理制度,严格做好生猪运输车辆的入厂(场)消毒和卸载后消毒工作,严格做好厂(场)内环境消毒、屠宰车间消毒和人员消毒等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督促承运人严格落实生猪装前运输车辆消毒工作,严禁使用未经消毒的运输车辆。
(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屠宰企业应以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以提质升级、规范经营为首要任务,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生猪入厂(场)查验登记、“瘦肉精”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环节记录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企业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
二、严格落实生猪贩运经纪人主体责任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主动学习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及时了解生猪疫情动态,积极参加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培训,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二)严格落实登记管理制度。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主动到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签订《生猪贩运质量安全承诺书》。未登记备案、签订承诺书的,不得从事生猪收购、运销等经纪活动。
(三)严格规范收购贩运行为。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开展生猪收购贩运活动。要建立贩运购销台账制度,认真填写《生猪贩运购销台账》对当日收购贩运的生猪数量、购销地点、养殖场户名称、销售去向等进行逐项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在贩运购销过程中如发现生猪精神异常、发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销售或随意抛弃;要严格履行《生猪贩运质量安全承诺书》内容,做到不收购贩运病死或死因不明(包括含违禁物质)、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疫情高风险区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生猪。生猪贩运经纪人在收购贩运活动中,要主动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三、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及收购贩运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贩运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逐级压实动物防疫责任,建立起“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贩运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履职尽责,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预警,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生猪贩运经纪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向生猪贩运经纪人发放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并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加强对生猪贩运经纪人的管理。
(三)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五不得” 规定,依法依规向生猪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具体实施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屠宰检疫。驻厂(场)官方兽医要严格做好入厂(场)查证验物、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查、宰后检查、产品出厂(场)复验等环节的检疫监管工作,监督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入厂(场)查验、宰前报检、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消毒、异常情况报告等工作,并做好各项监管记录,发现屠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四、加大生猪屠宰企业及贩运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一)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范工作,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企业和贩运经纪人专项整治行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政策宣传,着重督查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生猪贩运经纪人收购贩运活动情况,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对违法调运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重点严厉查处收购运输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份生猪、不严格进行入厂(场)查验登记、不进行异常疫情报告、不对运载生猪的车辆进行消毒、不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海关、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联防联控和屠宰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严厉打击生猪屠宰企业及贩运经纪人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形成监管合力,督促屠宰企业及贩运经纪人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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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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