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猪肉品市场秩序,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兰陵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屠宰厂(场)在屠宰活动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守“五个严禁”红线不可越,“五个应当”责任必履行,保障肉类质量安全。
一、“五个严禁”
1、严禁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
2、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无耳标的生猪进厂(场);
3、严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4、严禁收购、屠宰、加工病害猪、死猪;
5、严禁“两证两章”不全的生猪产品出厂(场)。
二、“五个应当”
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程与规范,规范屠宰、安全生产、诚信经营;2、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屠宰标志醒目、场区环境卫生整洁、规章制度上墙、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3、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猪肉产品出厂(场)、无害化处理、“瘦肉精”自检等等登记台账,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并保存不少于两年;4、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规范要求实施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猪肉质量安全和出厂(场)生猪产品“两章两证”齐全;5、应当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
通过重点监测县内2家生猪屠宰企业产能调度数据显示,目前两家企业可日屠宰生猪1000头,投放市场约20吨,可充分保证县内猪肉产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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