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以案说法 → 文章内容

以案释法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6/1/1 17:50:17 关注:29 评论: 我要投稿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5日,微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配合韩庄镇政府及微山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在韩庄镇某村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该村养殖户郑某某于2025年7月10日购入的一批肉鸭苗涉嫌未经检疫(另案处理)。为查明该批肉鸭苗的来源及运输情况,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7日,在微山县公安局韩庄派出所的协助下,调取微山县辖区内关键路口的视频监控,锁定了涉案运输车辆。经车辆信息查询,该车登记车主为江苏省睢宁县周某某。2025年7月23日,本机关在睢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协助下,依法对当事人周某某进行了询问,其承认于2025年7月10日承运该批未经检疫的肉鸭苗至微山县韩庄镇某村郑某某处。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故对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于2025年8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共计人民币1252.80元(即运输费用417.60元的3倍)”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解析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案件,当事人运输的该批肉鸭苗出场未经检疫即从外省运送到我县境内。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查明该批次肉鸭苗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过检疫,并与当地农业执法部门联合调查和询问后,确定当事人构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为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执法易错点和示范点
  易错点
  证据链是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准确取证是办实案件的重要环节。执法人员在询问货主不能提供该批运输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在确保证据完整闭环真实情况下,通过案件外调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合调查核实,最终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示范点
  部分畜禽经营者对产地检疫重视程度不够,一是怕麻烦,二是存在侥幸心理。未经检疫的动物在流通环节中,有可能携带病毒,造成疫病传播扩散的风险,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依法检疫是畜禽经营的基本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依法检疫的重要性,遵守畜禽运输检疫规程保障畜禽生产安全。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强化执法推动畜禽经营者主动履行检疫申报义务,降低畜禽疫病的传播风险,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供稿:行政执法监督科、县农业农村局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南通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被处罚款105088元!2025/10/10 8:44:20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动植物检疫类规范性文件的2025/8/5 18:38:48
东部5省1市实现区域性动物产品检疫A证信息互联互通2025/6/30 18:36:10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标志,被处罚!2025/6/12 8:10:09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被处罚!2025/5/27 8:24:57
全国首张跨省动物产品检疫电子证落地浙江省2025/5/8 15:54:58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