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户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处罚款3000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6/19 16:50:49 关注:89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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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2月13日,德州市平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平原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线索移送函,反映平原县三唐乡代子张村养殖户王爱珂、刘明柱涉嫌跨区自山西省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92头。经查王爱珂、刘明柱二人为合伙人,由王爱珂出资共同养猪。经了解,2025年2月10日下午,经纪人张小琳给王爱珂、刘明柱从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送来92 头生猪,总重 22840斤,单价7.5元/斤,总金额171300元,王爱珂收到猪后用手机银行转账给经纪人,当事人提供转账截图,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典型意义
通过对此案件的整理与学习,要不断加强对经营商户、养殖户经济支持、法律支持、文化知识支持的学习,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个人执法素质,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放心购买进入市场的合格的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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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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