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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立案23宗!顺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肉类违法经营行为排查整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6/1/20 10:15:32 关注:55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近年来
  非法经营肉类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肉类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
  可能携带寄生虫、病毒或药物残留
  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和公共卫生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肉类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2025年以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肉品专项整治,同时将猫、狗、蛇、鸟等肉类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截至目前,顺德市场监管部门共排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039家,责令整改26家,立案23宗,移送公安机关1宗。
  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时:
  01.聚焦重点领域,强化日常监管
  顺德市场监管部门将禽、畜肉,以及猫、狗、蛇、鸟等肉类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以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私房菜、农庄、农家乐、大中型餐馆)、农贸市场、肉类产品销售主体、食品加工小作坊以及网络餐饮交易平台等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其肉类食材采购渠道、索证索票制度落实、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情况。
  02.以线索为导向,精准排查
  对存在投诉举报情况的单位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检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查验并留存肉类产品供货者的合法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严查产品来源与标识 ,仔细检查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合法检验检疫证明肉类及其制品。同时对菜单、门店招牌、宣传广告等进行细致审查,严厉查处使用“猫狗蛇鸟肉”、“龙虎凤煲”、“野生”、“野味”等字样进行诱导性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
  03.规范网络经营行为
  针对网络餐饮服务新业态,组织开展线上巡查监测,重点排查入驻外卖和短视频平台等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经营猫狗蛇鸟等肉类的行为,并对初步摸排涉嫌经营行为的单位,组织监管人员开展突击检查进行现场核实。2025年共排查相关线索28条,下架涉嫌违规网络宣传信息18条。
  0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共治氛围
  通过微信推文、协会群等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做到不采购、不运输、不屠宰、不加工、不销售来源不明或未经检疫检验的猫、狗、蛇、鸟等动物及其制品。
  同时,引导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食用或购买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及其制品,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
  畅通“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收到相关猫狗蛇的线索16条,均已核查处置,营造了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现向社会公布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
  查处的典型案例
  一起来了解!
  2025年2月8日,大良市场监管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一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张销售单据含有野生动物菜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8日合计销售5.1斤水律蛇,菜品单价为138元/斤,营业额为703.8元。当事人加工水律蛇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加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市监君提醒
  蛇类是不可以食用的!
  无论野生蛇还是养殖蛇
  均尚未列入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2021版)》
  因此各经营单位
  不得以蛇为食材加工餐食
  除蛇以外
  还有这些野生动物不可食用!
  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常见禁食物种
  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繁多,除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常见的包括滑鼠蛇(水律蛇)、灰鼠蛇(榕蛇)、眼镜蛇(饭铲头);果子狸、野猪、竹鼠、猪獾、黄麂(黄猄)等兽类;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禾花雀(黄胸鹀)、水鸡(黑水鸡、白胸苦恶鸟等)、猛禽(猫头鹰、老鹰等)、鹭鸟(白鹭、夜鹭等)等鸟类。
  食用野生动物是违法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第三十条 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不得屠宰、加工、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每位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拒绝食用野生动物,积极支持和参与到打击食用野生动物行动中来:
  一是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身健康的角度,摒弃“野味”滋补、猎奇炫耀的不健康的饮食观念,坚决停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参与乱捕乱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活动,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
  二是在自身坚决拒绝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同时,也要积极告诫、劝阻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食用野生动物,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营造保护野生动物良好氛围。
  三是积极支持打击违法食用和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执法活动,一旦发现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猎捕、经营、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可通过12345、110等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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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顺德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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