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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防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提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6/1/20 10:17:21 关注:42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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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春节临近,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日渐增多。为加强全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聚餐食品安全,对所举办的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依法承担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事件相关法律责任。
二、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每餐次聚餐人数50人及以上的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须在活动举办前2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聚餐加工场所应远离禽畜圈舍、厕所等污染源,提前开展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落实防蝇、防鼠、防尘措施。加工场所需配备充足照明、通风装置,具备排污、废弃物存放设施,以及冷冻冷藏、清洗水池、餐具保洁等必要设备。举办者或承办者要加强对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严禁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场所存放此类物品。
四、乡村厨师及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帮厨,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时应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操作过程中保持手部清洁,受到污染后立即清洗,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五、科学制定聚餐菜单,凉菜须即时制作、及时食用。严禁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家庭自制药酒及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发芽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久泡木耳、冷加工糕点等食用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应存入冰箱或冰柜冷藏(冷冻)保存。
六、严格落实食品加工操作及贮存要求,确保食品烧熟煮透,餐饮具彻底清洗消毒,生熟用具、动植物食品加工贮存严格分开,坚决杜绝交叉污染。隔夜食品需冷藏保存,再次食用前必须彻底复热。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与食品隔离存放,防止误拿误用。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七、农村集体聚餐必须按规定留样。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将留样食品按品种分装至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冷藏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详细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若使用非统一供应的居民生活饮用水,应对该水源水同步留样。
八、大力倡导文明节约之风,坚决反对餐饮浪费。举办者要树立勤俭节约理念,办理酒席不攀比、重实效,合理搭配菜品、精打细算,自觉抵制聚餐浪费行为,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共同弘扬崇尚节俭的文明乡风。
九、若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及其他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救治,同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举办者、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升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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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汉中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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