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生产主体 规范“风味”标签!太原市场监管明确要求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6/2/2 10:51:31 关注:20 评论: 我要投稿
|
|
各食品生产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因“风味”标注不规范引发的合规风险及品牌声誉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现就预包装食品“风味”相关标签标识要求提示如下:
一
严格遵循“风味”标签规则
01
精准标注风味来源
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02
规范使用包装图案
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识“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03
保障标签清晰可识
标签标识需清晰、醒目、易于识读,不得通过模糊字体、隐蔽位置等方式规避标识义务,确保消费者直观了解产品风味来源。
二
落实主体责任与合规要求
01
开展专项自查自纠
各食品生产主体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仅以食品添加剂调味的产品标签,确保“风味”标识符合上述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对不符合规范的产品及时整改。
02
坚守合规经营底线
各食品生产主体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坚守“不得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配料性质、天然性等认知”的底线,不得通过“风味”相关表述暗示产品含有对应天然配料。
下一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预包装食品“风味”标签的监督检查力度,请各食品生产主体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本提示函要求,切实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我市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 文章来源:太原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