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疫病控制标准
(一)无口蹄疫区
A.口蹄疫免疫无疫区。
1.申请地区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核心区及缓冲区连续2年及以上未发生过口蹄疫,动物疫情报告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组织的、动物诊疗单位和相关的实验室的记录报告、屠宰场(点)屠宰检疫记录等齐全真实;
3.核心区及缓冲区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密疫100%,所用疫苗为农业部批准生产使用的灭活疫苗,并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并有完整的记录;
4.连续二年以上实施疫病监测,结果阴性并有详细的监测记录;
5.申请地区实施严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制度并有完整的记录。
6.无疫病区原则上不得从非无疫区外引进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如必须引进种用动物时,须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出具有效检疫证明,在隔离区经严格检疫(隔离30天,FMD食道探杯试验),再进行免疫接种,作免疫标识跟踪调查记录方可进入。
从其他口蹄疫无疫区引进易感动物时,要求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并且该动物自出生或过去3个月内一直在非疫区及免疫非疫区饲养,临床无症状;
8.若免疫无疫区内发生口蹄疫疫情,在最后一例病畜扑杀后,2年后可重新申请免疫无规定疫病区。
B: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
口蹄疫免疫无疫区转为非免疫无疫区时,除严格执行A项要求外,还应停止接种疫苗一年以上,无临床病例发生,免疫监测及病原监测均为阴性。
(二)无新城疫区
1.申请地区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核心区3年以上、缓冲区2年以上无新城疫临床病例,并有动物疫情报告、兽医诊疗单位记录报告、屠宰(场)点屠宰检疫记录等;
3.核心区及缓冲区均连续5年以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密疫100%,所用疫苗为农业部批准生产使用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并实施免疫效果监测,以保证确实可靠的免疫效果;
4.连续4年以上实施疫情监测并有详细记录;
5.连续3年以上实施新城疫病原监测,结果阴性并有详细的监测记录;
6.申请地区实施严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制度并有完整的记录。
7.无规定疫病区原则上不从疫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如必须引进,则必需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并经严格检疫,隔离21天,ND诊断试验结果阴性,临床无症状,方可引入。从非疫区及其他免疫非疫区引进易感动物时,要求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防疫证明,并且该动物自孵出或过去21天内一直在非疫区及免疫非疫区饲养,临床无症状;
8.若无疫区内发生新城疫疫情,应实施扑杀和消毒措施,在最后一例病禽扑杀后,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免疫无规定疫病区。
(三)无猪瘟区
1.申请地区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核心区及缓冲区连续2年及以上未发生过猪瘟临床病例,动物疫情报告、兽医诊疗单位记录报告、屠宰场(点)屠宰检疫记录等齐全真实;
3.核心区及缓冲区均连续3年以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密疫100%,所用疫苗为农业部批准生产使用的弱毒疫苗或灭活疫苗。并实施免疫效果监测,以保证确实可靠的免疫效果;
4.连续三年以上实施疫情监测并有详细记录;
5.连续二年以上实施猪瘟病原监测,结果阴性并有详细的监测记录;
6.申请地区实施严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制度并有完整的记录;
7.无规定疫病区原则上不从疫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如必须引进,则必需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并经严格检疫,隔离40天,强毒抗体监测试验阴性,临床无症状方可引入。从非疫区及其他免疫非疫区引进易感动物时,要求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防疫证明,并且该动物自出生或过去40天内一直在非疫区及免疫非疫区饲养,临床无症状,方可引进;
8.若无疫区内发生猪瘟疫情,在最后一例病畜扑杀后,1年后可重新申请免疫无规定疫病区。
(四)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1.申请地区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核心区及缓冲区实行HPAI病禽扑杀政策;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以上未发生过高致致病性禽流感临床病例,动物疫情报告、兽医诊疗单位记录报告、屠宰场(点)屠宰检疫记录等齐全真实;
4.连续三年以上实施疫情监测无疫情并有详细记录;
5.连续二年以上实施口蹄疫病原监测,结果阴性并有详细的监测记录;
6.申请地区实施严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制度并有完整的记录;
7.无规定疫病区原则上不从疫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如必须引进,则必需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并经严格检疫隔离21天,HPAI诊断试验结果阴性,临床无症状方可引入。从非疫区及其他免疫非疫区引进易感动物时,要求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防疫证明,并且该 动物自出生或过去21天内一直在非疫区及免疫非疫区饲养,临床无症状,方可引入;
8.若无疫区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最后一例病禽扑杀后6个月可重新申请免疫无规定疫病区。
(五)无其他疫病区
二、无疫区基本条件
2.1 规划布局
2.1.1 区域规模
申请无疫区的域区应集中联片,不得低于10个县;
无疫区与周边的缓冲区工作措施能协调一致;
2.1.2 社会经济条件
无疫区内是动物饲养集中区和动物屠宰、动物产品加工出口企业集中区;
无疫区建立得到了辖区范围内政府、相关企业和社会的广泛支持;
社会经济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够承担无疫区建设、维持经费,承受短期的、局部的不利影响;
无疫区建立能带来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1.3 自然屏障
无疫区与其他地区间应有自然屏障隔绝疫病传播渠道,如河流、海洋、山脉、沙漠等,并应考虑野生动物和鸟类,以减少动物疫病传入机会。
2.1.4 人工屏障设置
在自然屏障的基础上,边界地区应设置控制措施,隔绝区外患病或健康状况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设立缓冲区和道路检查消毒站等。
缓冲区:在无疫区外20—80公里,根据地理条件、气候条件、法律边界及疫病传播性质,由国家或省政府根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划定,区内实施与无疫区一致的疫病强制免疫标识、疫病监控、疫情处理措施,对缓冲区外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实施控制措施,健康易感活动物应免疫后进入。
道路检查消毒站:在无疫区和缓冲区外边界的交通要道上,根据疫病传播性质和动物进入情况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具有动物和车辆工具消毒、动物隔离检疫、疫病采样、快速检测等设施和能力。
2、法律法规及制度
2.1 立法要求
申请农业部公布为国家免疫无病区或非免疫无病区名单所在地必须具备:
2.1.1 省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无规定疫病区示范区建设管理条例》,并施行1年以上;
2.1.2 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高致病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猪瘟防治应急预案》、《新城疫防治应急预案》和其他规定疫病的防治应急预案;
2.1.3省级相关部门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证管理办法》、《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办法》、《官方兽医监督管理办法》、《检查站、消毒站管理办法》、《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机构队伍管理办法(省、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级防疫组织、监督员、检疫员、防疫员)》等配套法规,并付诸实施;
2.2建章立制
2.2.1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无规定疫病区建设总体规划》、《省级和县级乡级试验室(病料处理室)建设标准》、《动物疫病监测控制标准》、《动物防疫规范》、《动物检疫规范》、《防疫体系标准》、《动物用药规范》、《动物疫病免疫程序》、《官方兽医监控制度》、《畜禽饲养健康档案卡制度》、《动物免疫证标识管理制度》、《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兽医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2.2.2实施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标、行标、准则、规定、制度;
2.3工作程序
2.3.1 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定并实施《无疫病区交通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工作运作程序》、《动物病料及监测样品采集、保存、输送、受理、检验、报告程序》;
3、基础设施条件
(1)省、市、县、乡、村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或组织有与疫病免疫工作相适应的冷链体系设施、设备和车辆,并保证生物药品的质量和及时供应。
(2)省、市、县、乡有与疫病诊断、监测和免疫评价相适应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具备对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4种主要疫病和其他新发病、外来疫病的疫情监测、分析能力,具备免疫质量和效果的监控能力。
(3)有与检疫、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在大型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设立官方兽医监控室,配备采样、检验、检疫、监测、消毒所需仪器设备;在中小型屠宰场(点)设立官方兽医检疫室,配备检疫、消毒所需仪器设备;并配备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市场检疫和进行各环节消毒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4)有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监督车辆,保证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效检疫、执法、办案和技术检测等工作。具备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在饲养、生产、加工、储藏、销售、运输等环节中实施动物卫生全程、全方位、快速、有效监控的能力。
(5)有适度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车辆,具有及时有效地扑灭疫情,进行无害化处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能力。
(6)省、市、县、乡有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和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具备疫情快报、月报和年报的手段,具有对动物疫情迅速反应、有效分析的能力,为预防疫病和扑灭疫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7)在无规定疫病区与非无规定疫病区之间建立防疫屏障,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交通路口适当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并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的设施、设备。具有对进出无规定疫病区的动物及其产品、人员、车辆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疫病传入传出的能力。治目标与无规定疫病区示范区,由各省(市)自行出资建设。
4、机构与队伍
4.1 组织机构
4.1.1 设置有职能明确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1.2 设置有统一、稳定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1.3 设置有以防疫职能为主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直接管理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乡镇兽医(畜牧兽医)站]
4.2 队伍
4.2.1 设置有与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数量,原则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0人,市(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少于15人,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少于乡镇个数的3倍;
4.2.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动物防疫监督员必须具备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动物检疫员必须具备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2.3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及实验室检验人员比率不得低于80%。
4.2.4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制定并实施提高人员素质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培训和考核,并具有相应的培训条件;
4.2.5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动物防疫组织从事动物防疫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规费收取标准收费,市、县级政府不得变更。
5、其他保障条件
(1)紧急动物疫情处理物质储备
(2)资金投入 制度、
(3 )风险分析
三、无疫区项目考核验收程序和办法
考核主体
组织形式
参加人员
验收申请
验收程序
验收内容
记分方法
结论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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