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农(动监)罚
〔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石门县振*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QRD****
违法行为类型: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8
违法事实: 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内容:罚款43957.68元
罚款金额(万元): 4.39576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处罚有效期: 2024/04/02
公示截止期:2027/03/28
处罚机关: 石门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07267459350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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