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积极开展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11/25 9:13:48 关注:518 评论: 我要投稿
|
|
|
按照《河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河南省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豫牧医2015〕7号)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第二批“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工作的通知》(疫控(监)〔2015〕69号)的要求,我省积极开展并推动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广大养殖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河南省关于2015年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通过市、县疫控中心的推荐,2015年我省有116家养殖企业提交了动物疫病净化 “两场”申报材料,经省中心审核后有34个养殖场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待复审,其中示范场6个(猪场4个、奶牛场1个、羊场1个);创建场28个(猪场9个、奶牛场8个、羊场7个、鸡场4个)。
关于印发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规范“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的评估管理,我中心组织制定了《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015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标准(试行)(2015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标准(试行)(201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关于做好第二批“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意见》(农医发[2012]24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有关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推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改善养殖环境,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条件和管理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批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以下简称“两场”)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
“两场”评估以“统一标准、自愿申请、科学评估、有效监督”为基本原则,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
二、 评估范围
(一)评估种类“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
(二)场点类型及评估病种本批拟开展规模化种猪场(原种猪场)猪伪狂犬病、规模化种禽场(原种鸡场、祖代鸡场)禽白血病、规模化牛场(奶牛场、种牛场)布鲁氏菌病或牛结核病、规模化种羊场布鲁氏菌病净化评估。
(三)申报要求根据申报指南规定程序进行申报书的填报,除符合“两场”基本要求外,申报“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的养殖场需要有两年以上开展至少一种本批评估病种净化工作的经验,申报“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的养殖场需要已完成至少一种本批评估病种的净化。
三、 组织形式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两场”评估组织工作。省、市、县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015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申报指南(试行)(2015版)》等规定的要求组织“两场”的申报、审查、管理、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 工作安排
第二批“两场”评估工作采取集中申报、统筹评估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2015年6月至7月,组织“两场”申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各相关单位完成本辖区内“两场”申报,将通过复审的养殖企业申报材料统一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本省“两场”申报及复审情况报告。申报材料及复审情况报告纸质版寄送至我中心疫情监测处,电子版上传至“全国动物卫生监测信息平台”。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
2015年8月至9月,申报材料初评。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的初评工作,确定拟开展评估的“两场”名单。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开展“两场”现场评估和实验室检测。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评估小组对通过初评的养殖场进行现场评估,指定实验室完成相关疫病检测工作;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评估小组完成相关工作。
五、 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关于加强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集成与示范工作的意见》(疫控(监)[2013]76号)精神,实行专人专事原则,充分发挥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联系人作用,推动动物疫病净化及评估工作开展。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为保证净化工作效果,各地要对申报“两场”评估的养殖场的数量和质量严格把关,对上报“两场”初审材料的养殖企业按有关要求认真审核,并对相关疫病进行抽样监督,确保申报单位条件符合、材料真实。
(三)加强指导,加大宣传。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宣传以及技术培训,针对“两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一场一册,指导养殖场有序开展疫病净化工作。对评估后的养殖场要加强日常管理与技术服务。
六、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淼洁、付雯
电话:010-59194601传真:010-5919471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21-1室
邮编:100125
|
|
文章来源:河南畜牧业信息网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