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分发经营的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使用质量,新洲区畜牧局党委于2011年8月30制定出台了《新洲区兽用生物制品强制免疫疫苗分发及抗体监测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14条,对新洲区兽用生物制品强制免疫疫苗分发和使用以及抗体监测费的收取统一进行了规范。概括来讲,一是对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分发、领取、使用范围等作了硬性规定;二是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场)使用疫苗的领取、储存、保管、记录等作了全面说明;三是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依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四是抗体监测费收取实行全区统一标准,对抗体监测费收取执行依据、收取主体、分配比例等作了详细的阐述;五是对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管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该《办法》的施行,规范了新洲区兽用生物制品的进入和市场管理制度,标志着新洲区兽用生物制品分发经营管理步入正轨化的轨道,体现了新洲区畜牧局对兽用生物制品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其必将促进新洲区畜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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