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调运这些动物检疫要做!对猪场有哪些要求?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6/29 10:59:29 关注:883 评论: 我要投稿
|
|
生猪调运、养殖、屠宰等均与动物检疫工作密切相关,一起看看来自吉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动物检疫工作100问——生猪调运篇”中有哪些问题要注意?
1、向外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有哪些?检测比例有什么要求?
答:向外省调运种猪的,需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检测数量(比例)100%。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5种动物疫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
2、目前,在吉林省省内调运商品仔猪,是否需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如何出具检疫证明?
答:不需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官方兽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
3、向外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时,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调运前3天。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4、向外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时,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报告由哪些机构出具?
答: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
5、《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要求建立非洲猪瘟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其中对养殖场(户)的要求有哪些?
答:养殖场(户)要明确排查报告员,每天向包村包场责任人报告生猪存栏、发病、死亡及检出阳性等情况。如不按要求报告或弄虚作假,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场(户),生猪出栏报检时要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6、养猪场(户)发现生猪出现异常死亡等情况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7、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有什么后果?
答: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法律责任。
8、养猪场(户)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或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出栏生猪能否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养猪场(户)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或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9、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为官方兽医驻场检疫提供哪些条件?
答: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检疫室及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10、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是什么?
答: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分别是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
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要求各地要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生猪屠宰厂(场)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
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要求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依据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要求,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11、生猪屠宰企业未进行非洲猪瘟自检能否出具检疫证明?
答:不能。对于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产品,都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来源:吉林动物卫生监督所
|
|
文章来源:吉林动物卫生监督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