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新饲料产品监测期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11/18 10:25:59 关注:448 评论: 我要投稿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中规定,监测期一般是指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在核发新饲料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之日起的五年时间。在监测期内,农业农村部不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在此期间,生产企业需要收集产品质量、靶动物安全和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那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监测期呢?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所指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所以,如果新产品符合要求,那么新产品经评审通过后会发给新饲料证书/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监测期就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的五年时间,这期间农业农村部不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五年里这种新产品只有申报企业可以生产,那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有竞争力的。但是有一点,《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农业部2625号公告要求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产品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而由其他企业申请生产,需要按照新产品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所以也就没有监测期。
那么如果进口的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不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会有监测期吗?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农业部2625号公告要求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新产品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按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核发进口产品登记证,虽然是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产品通过评审,但不是境内研制开发的,所以没有新饲料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也就没有监测期。但是国家对已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未经申请人同意使用上述数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审定或登记,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境外企业发现进口产品对养殖动物和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其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销售代理机构,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监测期。
监测期对企业来说是对其研发能力的肯定,也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保证。
|
|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